南充市高坪区关于加快会展博览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四化同步、城乡融合、五区共兴”发展战略,深度融入成渝地区双城会展经济圈,发挥财政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实现我区会展博览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2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一)在南充市高坪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专业会展场馆举办的重要展览、会议、文化节会活动、体育赛事等项目举办单位(项目主办或承办方);
(二)在区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展览机构及会展重要关联企业;
(三)区内专业会展场馆。
第二章 展会项目支持
第三条 展览项目
(一)对省市引进的重要展览项目并在区内专业会展场馆举办的,积极协助主办方申请省市资金补助,并按展览项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保障补助。
(二)对区内引进的专业型展览项目〔展览面积在0.5万平方米(含)以上,展期不少于3天〕并在区内专业会展场馆举办,且展览面积达到0.5万平方米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补助,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补助,以此类推,展览面积每增长0.5万平方米(含),补助资金相应增加10万元,单个展览项目基本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区内引进的消费类展览项目〔展览面积在0.5万平方米(含)以上,展期不少于7天〕,展览面积达到0.5万平方米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金补助,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补助,以此类推,展览面积每增长0.5万平方米(含),补助资金相应增加5万元,单个展览项目基本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区内引进的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举办的展览项目以及境外展商比例达到20%(含)以上的国际性展览项目并在区内专业会展场馆举办的,可在本条第(二)项基本补助基础上再给予50%的上浮补助。
(四)对在区内专业会展场馆举办的连续举办三届及以上(含单、双年隔年举办)的外来流动重要展览项目,前三届按照首届不超过20万元、第二届不超过15万元、第三届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阶梯型奖励。
(五)对在区内专业会展场馆举办的取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区内专业会展场馆新策划自办或联合国内外知名会展机构举办各类新业态、新经济展览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的资金补助。
第四条 会议项目
(一)对省市引进的重要会议并在区内专业会展场馆举办的,积极协助主办方申请省市资金补助,并按会议项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保障补助。
(二)对区内专业会展场馆引进或举办的国际性、国家级、专业型等重要会议〔人数在200人(含)以上,会期2天(含)以上〕,会议使用面积达500平方米(含)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金补助,会议使用面积达1000平方米(含)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补助,以此类推,会议使用面积每增长500平方米(含),补助资金相应增加5万元,单个会议项目基本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在区内专业会展场馆举办的符合补助标准的会议项目,同期配套举办专业展览活动,展览面积达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可在本条第(二)项基本补助基础上再给予25%上浮补助。
(四)对在区内专业会展场馆举办的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的国际会议项目,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文体活动举办
第五条 文化节会活动
对在区内专业会展场馆举办的大型艺术节、音乐节、电影节、演唱会和主题文化活动等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文化节会活动,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第六条 体育赛事活动
(一)对在区内专业会展场馆举办的全国性高水准单项体育赛事、符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二)对在区内专业会展场馆举办的高水准电竞赛事,给予国际知名电竞赛事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给予全国性顶级电竞赛事不超过4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给予全国性顶级电竞赛事的次级职业联赛(杯赛)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第四章 会展企业培育
第七条 对在区内新注册落户并在区内专业会展场馆办展办会的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照不超过15平方米/人的标准,连续三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年的租金补助,租金补助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租金且不能与区内其他载体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第八条 对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及广告、策划等会展重要关联企业在区内注册落户并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经评审认定后,自其在区内纳税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奖励,在区内专业会展场馆办展办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奖励30万元;达到1000万元奖励50万元;达到2000万元奖励80万元;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 对区内会展企业加入全球展览业协会(UFI)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加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支持专业会展场馆发展
第十条 鼓励区内专业会展场馆做好全球营销、智慧场馆建设、标准化建设等相关工作,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年的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鼓励区内专业会展场馆做好新引进的重大展览项目〔展览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服务保障工作,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展会保障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年。
第十二条 鼓励区内专业会展场馆做好新引进的大型重要会议〔参会人数达到500人(含)以上〕服务保障工作,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会议保障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年。
第十三条 对区内专业展览场馆年度利用率达到30%(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区内专业会议场馆年度利用率达到40%(含),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提升综合服务保障水平
第十四条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着力培育市场和优化服务。建立会展博览工作协调服务机制,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制和限时办结制,落实专人全程协助会展博览活动主办方“一站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加强专业会展博览活动宣传,建立政府主导的会展信息平台,利用政府官方网站、公众号等新媒体矩阵及时发布、报道会展信息。
第十六条 鼓励与会展业相关的零售、物流、住宿、餐饮、旅游、运输、广告、保险和通信等行业发挥各自优势,与会展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发展配套的会展服务业,打造会展产业链。
第十七条 完善会展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改善区内专业会展场馆周围的交通、物流、餐饮、住宿、娱乐环境,提高会展博览活动的综合便利性。
第十八条 由区财政每年度安排不超过1200万元专项资金,设立区级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我区会展业发展,“一事一议”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安排。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区内引进的特别重大展会项目、文体活动项目,经区委、区人民政府批准举办,可另行研究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本政策由区会展博览服务中心起草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由区财政局会同区会展博览服务中心制订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除特别说明外,本政策中所述奖励和补助可叠加享受。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由区人民政府发布,由区会展博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于2024年8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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