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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南充市高坪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

时间:2023-10-23 08:55 | 来源: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近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南充市高坪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保障全区粮食安全,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规范我区超标粮食收购和处置工作,保护我区种粮农民利益。     

(一)制定《办法》,是践行新时代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举措。粮食是最基本的食品,也是最基本的食品加工原料,粮食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党的十九大指出,“完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同时更加注重粮食品质和质量安全”。201999日中央深改委第十次会议再次强调“要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底线,坚持数量质量并重”。

(二)制定《办法》,是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的重点内容。要求“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2019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健全超标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推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合理化利用,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三)制定《办法》,是维护区域粮食质量安全的现实需要。建立超标粮食收购处置机制,有利于解决因粮食质量安全超标造成的“卖粮难”问题,以减少种粮农民的经济损失;有利于从源头管控超标粮食的流向渠道,以维护公众粮食消费安全。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南充市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南发改调控20232号)。

三、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所称超标粮食,是指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稻谷、小麦、玉米等原粮。

(二)超标粮食的收购处置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规范处置、全程监管”的原则。按照“一区一企,一企多点”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依法选择一家超标粮食定点收储企业,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超标粮食收购任务。

按照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区人民政府是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本区超标粮食的监测、收购、储存、处置、资金、舆情引导负总责。超标粮食所有权属区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或移动。

(三)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分类储存、定向销售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保障超标粮食收购处置费用和资金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调整污染地区作物种植结构,从源头上减少超标粮食的产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充市分行保障收购超标粮食所需的收购信贷资金(费用),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四)超标粮食收购执行时间为国家规定的小麦和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时间,玉米收购执行时间由各地根据玉米收获时间自行确定。超标粮食收购价格由区人民政府按照不出现农民“卖粮难”,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和质价相宜的原则确定。

(五)超标粮食实行分类处置。超标粮食应当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实行分类处置。超标粮食通过技术处理措施(物理、化学和生物技术等)降低污染物含量,并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后,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或非食用工业用粮处置;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处置;经检验无以上使用价值的,进行无害化处置。

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六)超标粮食收购处置费用(含价差亏损、利息、收购费、保管费、监管费、出库费、检验费等)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费用从区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的由区财政列入预算解决。

(七)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农发行南充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处置过程中实行全程跟踪监管,确保问题可倒查,责任可追究。坚决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坚决杜绝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饲料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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