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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02323378462K/2023-0009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5-11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部分区级行政权力调整事项及调整后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3-05-11 | 来源: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权力运行,贯彻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要求,根据《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函》(川编办函〔2023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公布2023年度部分区级行政权力调整事项及调整后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请各部门(单位)对照行政权力调整事项清单认真履职,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部门权力清单在今后工作中按规定程序实行动态调整,适时对外公布。

附件:12023年区级相关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表

22023年区级相关部门调整后的行政权力清单及

责任清单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511

附件1 2023年区级相关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表

序号

部门

清单序号

调整前情况

调整

方式

调整内容

调整依据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1

区行政审批局

41

行政许可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取消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作修改,已删掉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

区行政审批局

42

行政许可

对外贸易经营者变更备案登记

取消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作修改,已删掉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3

区行政审批局

114

行政许可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变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4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


新增

对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网络招聘信息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开展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的行政处罚

依据《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4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新增。

5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


新增

对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的行政处罚

依据《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4号)第三十七条新增。

6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变更(整合)

对组织或个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整合调整。

7

29

对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8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取消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7号)

9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新增

对未按规定公示终止歇业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新增。

10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新增

对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行为的,未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未保存有关信息记录,未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的行政处罚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新增。

11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罚处


新增

对交易场所提供者不尊重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的行政处罚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新增。

12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新增

对交易场所提供者提供的标价模板不符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行政处罚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五条新增。

13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新增

对被检查的特种设备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新增。

14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新增

对被检查的特种设备单位在检查中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在通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的,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新增。

15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新增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未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并提交整改报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新增。

16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50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指定经销’、‘总代理’、‘特约修理’或者其他类似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价格欺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政处罚

取消


《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21年修订后,已无相关处罚规定。

17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17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行政处罚

取消


设定依据《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已废止。

18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87

行政处罚

对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且经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罚

取消


设定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已废止。

19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58

行政处罚

对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行政处罚

取消


设定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已废止。

20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73

行政处罚

对企业法人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取消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已废止。

21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74

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取消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废止。

22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75

行政处罚

对企业法人登记中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行政处罚

取消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废止。

23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24

行政处罚

对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

取消


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明确由农业农村部门实施相关处罚,且农业农村部门权责清单中已有相关事项,故对此事项作取消处理。

24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24

行政强制

对视同歇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公章进行收缴

取消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

25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25

行政强制

对需要认定的公司营业执照临时扣留

取消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

附件2 2023年区级相关部门调整后的行政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

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监督方式

1

行政许可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南充市高坪区行政审批局





取消

2

行政许可

对外贸易经营者变更备案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南充市高坪区行政审批局





取消

3

行政许可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南充市高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受理责任:公示该许可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许可结果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353100

变更

4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网络招聘信息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开展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的行政处罚

依据《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南充市高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充市高坪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2人以上亮证执法,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力。

3.审查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7.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4)第三十四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17-6836705

新增

5

行政处罚

对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的行政处罚

依据《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新增。

南充市高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充市高坪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2人以上亮证执法,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力。

3.审查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7.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4)第三十七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6836705

新增

6

行政处罚

对组织或个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整合调整。

南充市高坪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2人以上亮证执法,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力。

3.审查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7.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6836705

变更(整合)

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47号)

南充市高坪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取消

8

行政确认

股权出质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新增。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民营经济发展管理股)

1.受理责任:公示股权出质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

4.送达责任:登记机关应当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5.事后监管责任: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更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351919

新增

9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公示终止歇业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新增。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区盐政监督稽查大队)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线索或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2.调查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审查责任:政策法规股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351919

新增

10

行政处罚

对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行为的,未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未保存有关信息记录,未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的行政处罚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新增。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股、执法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区盐政监督稽查大队)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线索或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2.调查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审查责任:政策法规股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351919

新增

11

行政处罚

对交易场所提供者不尊重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的行政处罚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新增。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股、执法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区盐政监督稽查大队)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线索或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2.调查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审查责任:政策法规股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第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351919

新增

12

行政处罚

对交易场所提供者提供的标价模板不符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行政处罚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五条新增。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股、执法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区盐政监督稽查大队)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线索或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2.调查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审查责任:政策法规股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第二十五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351919

新增

13

行政处罚

对被检查的特种设备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新增。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区盐政监督稽查大队)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线索或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2.调查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审查责任:政策法规股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351919

新增

14

行政处罚

对被检查的特种设备单位在检查中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在通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的,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新增。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区盐政监督稽查大队)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线索或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2.调查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审查责任:政策法规股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351919

新增

15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未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并提交整改报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新增。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区盐政监督稽查大队)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线索或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2.调查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审查责任:政策法规股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3351919

新增

16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指定经销’、‘总代理’、‘特约修理’或者其他类似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价格欺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后,已无相关处罚规定。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股、执法稽查大队、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区盐政监督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取消

17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已废止。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和广告监督管理股、执法稽查大队、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区盐政监督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取消

18

行政处罚

对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且经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已废止。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民营经济发展管理股)、执法稽查大队、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区盐政监督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取消

19

行政处罚

对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已废止。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民营经济发展管理股)、执法稽查大队、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区盐政监督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取消

20

行政处罚

对企业法人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已废止。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民营经济发展管理股)、执法稽查大队、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区盐政监督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取消

21

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废止。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民营经济发展管理股)、执法稽查大队、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区盐政监督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取消

22

行政处罚

对企业法人登记中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废止。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民营经济发展管理股)、执法稽查大队、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区盐政监督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取消

23

行政处罚

对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

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明确由农业农村部门实施相关处罚,且农业农村部门权责清单中已有相关事项,故对此

事项作取消处理。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执法稽查大队、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区盐政监督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取消

24

行政强制

对视同歇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公章进行收缴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民营经济发展管理股)、执法稽查大队、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区盐政监督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取消

25

行政强制

对需要认定的公司营业执照临时扣留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民营经济发展管理股)、执法稽查大队、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区盐政监督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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