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2MB11510035/2022-0001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高坪区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2-01-05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关于制定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2-01-05 | 来源:龙门街道办事处

各村(社区)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市委市政府部署、区委区政府要求加快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严格管控火源,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现制定有奖举报制度,请各村(社区)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监督举报电话:0817-3586121

附件:龙门街道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此页无正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

202215

龙门街道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公民参与消防工作,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充市高坪区龙门街道行政区域内火灾隐患举报、投诉行为的奖励。

第三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以电话、传真、信函、网络、来访等形式,提供线索和证据,向本办举报、投诉社会单位(场所)存在下列火灾隐患之一的,经核查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本办按照相关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建设工程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或者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的;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第四条下列举报、投诉不予奖励:

()具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对本行业、本系统监管单位的举报、投诉,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投诉;

()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已经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被举报、投诉的社会单位(场所)在举报、投诉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

()举报、投诉的线索无法核查的;

()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投诉火灾隐患应当详细说明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相关确凿的证明材料、重要证据。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举报人举报、投诉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对借举报、投诉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投诉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七条对核查属实的一般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按照50-200元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对核查属实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按照不低于200元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八条同一火灾隐患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投诉的,由最先举报人获得奖励,举报、投诉次序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的登记时间为准;对举报、投诉的同一火灾隐患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投诉同一火灾隐患的,视为一次举报、投诉,奖励由举报、投诉第一署名人领取。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确认举报、投诉属实的7日内,应当通知举报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于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不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本办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本办工作人员因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资金应纳入地方消防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南充市高坪区龙门街道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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