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2553464622M/2022-0002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高坪区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2-05-16

南充市高坪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南充市高坪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5-16 | 来源:高坪区发展和改革局

辖区内各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区级储备粮管理,提升粮食储备市场调控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南充市分行联合起草了《南充市高坪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南充市高坪区发展和改革局 南充市高坪区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充市分行

2022516日

第一章  

第一条为做好区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参照《南充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市场供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包含原粮(指稻谷、小麦、玉米等)、食用植物油(指散装菜籽油等)、成品粮油(指大米、面粉、小包装成品油等)。

第三条区级储备粮粮权属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第四条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区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的管理方式,实现“布局合理、适度集中、应对及时、运行高效”的目标。

第六条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证区级储备粮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七条区发改局负责区级储备粮行政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分品种、分库点的承储、购销、轮换等计划;根据区人民政府指令下达动用计划,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日常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对区级储备粮有关财政补贴使用情况实监督管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充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南充市分”)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农发行贷款管理办法,及时、足额发放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跟踪实施信贷监管。其他金融机构参与区级储备粮贷款业务的参照执行。

第八条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职能职责,对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做好区级储备粮监督管理。

第九条  承储企业对所承储的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按规定做好购进、储存、销售、轮换、动用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规模、结构与计划

第十条区级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一)区级储备粮规模,根据省市下达我区地方储备粮规模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合理确定;

(二)区级储备粮品种结构,以主要口粮消费品种稻谷、小麦、菜籽油为主,适当兼顾玉米和应急保障所需的成品粮油等品种,其中稻谷(含大米)、小麦(含面粉)等口粮品种不得低于区级储备粮食总量的70%;

(三)区级储备粮总体布局,根据人口、粮食产需及适度集中原则科学布局。原则上由区属国有粮食企业储存。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粮食安全调控需要,可安排区级临时储备粮。区级临时储备粮规模和任务性质,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区人民政府确定,区级临时储备粮储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区级储备粮采取计划安排方式,指标相对固定,区级储备粮储存计划确定后,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南充市分行共同下达。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具有与储存区级储备粮数量相应的实际可用有效空仓(油罐)容量,不得租赁或者委托其他企业库点储存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

成品粮油承储企业可以委托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储存条件、诚实守信的粮食加工、批发等企业(以下简称“代储企业”)代储成品粮油。代储库点应当符合交通便利、易于调用等条件。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对区级储备粮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二)负责执行区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政策和业务规定,在下达计划时间内完成收购、轮换等任务;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储备粮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业务管理规定;

(四)严格执行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区级储备粮管 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使用绿色低温等先进储粮技术,保证区 级储备粮账账、账实相符,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

(五)对区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

(六)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定期报送统计资料、数据和财务报表,保证报送的区级储备粮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

(七)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数量和质量;

(二)挤占、挪用、克扣、骗取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三)未经批准动用、混存、串换区级储备粮及变更储存库点、仓间(油罐);

(四)以区级储备粮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抵押或者质押、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第十六条区级储备粮造成损失的,按照责任分级承担。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核实,报区 政府批准后,由高坪区区级财政承担;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成品粮油实行计划管理,自主轮换,确保常储常新。成品粮油不得以原粮形式储存。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委托代储成品粮油,应当向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南充市分行报告备案,并提交成品粮油代储方 案。承储企业需与代储企业签订《高坪区区级成品储备粮油代储 协议书》,承储企业对委托代储的成品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九  条成品粮油应单独储存,不得混存。用于储存成品粮油的仓房应保持完好,符合储粮功能要求,并且卫生、整洁、无污染。储存企业应当积极应用绿色、低温、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保证成品粮油储存安全。

第二十条区级储备粮食储存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保管自然损耗按《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 号)执行;水分杂质减量计算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应当实核实销,入仓前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的水杂减量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

承储单位应当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的粮食出清后,根据进出仓检验、计量凭证,一次性处理区级储备粮储存期间发生的粮食储存损耗;以一个货位或者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者批次粮食的损耗和损失。进仓、出仓的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分别以平仓验收、出仓检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和档案记载为准。

第四章  粮油收购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入库的区级储备粮,应当是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入库的区级储备粮,原粮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菜籽油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大米须符合国家标准二级及以上,小麦粉须符合国家标准特制二等及以上,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以上标准为区级储备粮入库的最低标准,承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不低于该标准的储备粮入库。

第二十二条区级储备粮入库前,需进行空仓(罐)容验收,入库后,需进行数量、质量验收,验收均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区级 储备粮。空仓(罐)容验收和数量验收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南充市分行进行,质量验收由区发改局委托南充市粮油监 测站等具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验收结果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南充市分行。

第二十三条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农发行南充市分行核定。核定成本作为发放区级储备粮贷款的主要依据及动用储备粮的成本依据,区财政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进行贴息。

第二十四条区级储备粮收购货款通过农发行南充市分行贷款解决。农发行南充市分行按照核定入库成本和入库进度发放贷款。

第五章  粮油轮换

第二十五条区级储备粮实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计划轮换”的轮换制度。区级储备粮轮换(成品粮油除外)原则上承储企业应当采取通过四川粮油批发中心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区级储备原粮、散装菜籽油实行计划轮换,成品粮油实行自主轮换。计划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存年限等提出申请,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提出年度轮换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南充市分行下达承储企业执行。自主轮换由承储企业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和保质期适时实施,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二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周期执行稻谷3 年、小麦4年、玉米2年、散装菜籽油2年。成品粮油每年至少轮换1次,且在保质期限日1个月前必须进行轮换。高坪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由区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章  储备动用

第二十八条区发改局应当完善区级储备粮动用的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应急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

(二)全区或者部分地区粮食供应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异常波动;

(三)区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区发改局具体组织实施。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区级有关部门对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执行要给予支持、合。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执行或者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二条区级储备粮动用后,原则上应及时恢复动用的区级储备粮。

第七章  费用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区财政局对区级储备粮给予费用和利息补贴,在区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安排。其中费用补贴包含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补贴、检验费等。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检验费(含验收入库检验费、拍卖出库检验费)由区财政局据实给予保障。利息补贴根据核定的入库成本和国家规定利率政策据实确定。区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由区财政局按市级储备粮补贴标准执行,并按照市级储备粮费用标准动态调整补贴标准。区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利息补贴原则上实行按季拨付。原粮、散装菜籽油的轮换费用在下达计划后预拨80%,入库验收合格后清算拨付20%。成品粮油实行自主轮换,轮换费用含在保管费中。

第三十四条因政策或者布局调整等因素导致由区级主管部门调整、取消承储企业区级储备粮计划的,由承储企业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四川粮油批发中心网上交易平台,采取公开竞价交 易方式销售相应的区级储备粮,收益上缴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亏损由区粮食风险基金弥补。

第三十五条经区政府批准动用区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及相关费用由区财政安排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三十六条区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价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收购、销售回笼资金在农发行南充市分行账户内核算,严禁体外循环。严禁套取价差,严禁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贴和贷款。农发行南充市分行要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农发行南充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对辖区内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务收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区级储备粮购入、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四)调阅区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农发行南充市分行应当按照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办法,加强对区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对不配合监管的企业实行相应的信贷制裁。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 农发行南充市分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检查职责。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粮食管理等部门举报。粮食管理等部门接到举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5年。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变化或因工作需要调整的,按照变化或调整后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南充市分行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新媒体矩阵

微信

微博

无障碍

X
市政府门户网站提醒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