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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02553464622M/2022-0002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高坪区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2-05-16

南充市高坪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南充市高坪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5-16 | 来源:高坪区发展和改革局

辖区内各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南充市分行联合起草了《南充市高坪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南充市高坪区发展和改革局南充市高坪区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充市分行

2022516

南充市高坪区区级储备粮轮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储备粮(含原粮、食用植物油及成品粮油,下同)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南充市高坪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参照《南充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粮食宏观调控政策,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执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的轮换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二章  轮换方式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轮换和自主轮换相结合的方式。原粮、散装菜籽油实行计划轮换。计划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存年限和品质情况提出申请,由南充市高坪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会同南充市高坪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审核提出年度轮换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充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南充市分行”)下达承储企业执行。

成品粮油实行自主轮换。自主轮换由承储企业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适时实施。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五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周期原则上为: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2年、散装菜籽油2年;成品粮油原则上每年至少轮换1次,且在保质期限日1个月前必须进行轮换。

原粮、散装菜籽油达到规定年限的原则上必须进行轮换,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需经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南充市分行批准。

第六条  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相关国家标准评价结果,不宜存的粮食必须进行轮换;接近不宜存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进行轮换。

第七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采取同品种、同库点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异品种、异库点轮换的,需经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南充市分行批准。

第三章  计划与执行

第八条  承储企业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轮换计划建议报区发改局。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提出年度轮换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南充市分行下达承储企业执行。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南充市分行原则上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年度分品种、分库点轮换计划下达给各承储企业。

第九条 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南充市分行可对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应当由存储企业通过四川粮油批发中心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轮入,主要以当年产新粮食为主,在当年未产新前轮入的,可轮入前一年生产粮食。入库的区级储备粮,原粮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菜籽油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大米须符合国家标准二级及以上,小麦粉须符合国家标准特制二等及以上,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以上标准为区级储备粮入库的最低标准,承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不低于该标准的储备粮入库。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每月5日前上报区级储备粮轮换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实行计划轮换方式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确需延长架空期的,承储企业须报经区发改 局、区财政局批准,但延长架空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四章  轮换验收

第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入库数量验收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南充市分行进行;质量验收由区发改局委托市粮油监测站等具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数量、质量验收均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区级储备粮。

第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入库前,需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南充市分行进行空仓()容验收。未进行空仓()验收的,其储存的粮油不能作为区级储备粮。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在区级储备粮入库时要逐车称量、逐车检验,入库完毕后要逐仓间进行质量检验。销售出库时要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七条  数量验收中要对承储企业轮换计划执行全过程的材料逐一核对,对数量进行现场测量,用图表标明测量仓间和点位,留下影像资料,现场出具验收结果,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在验收中要根据轮换计划和数量验收情况进行质量抽样,用图表标明抽样仓间和点位,留下影像资料。检验后要及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报区发改局并抄送承储企业。

第五章  轮换资金和费用

第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 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一致。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文件并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规定申请贷款。农发行南充市分行要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

第二十条  计划安排轮换的区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计补,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区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参照市级储备粮补贴标准执行。保管自然损耗按《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执行;水分杂质减量计算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原粮、散装菜籽油的轮换费用在下达轮换计划后预拨80%,入库验收合格后清算拨付20%

成品粮油实行自主轮换,轮换费用含在保管费中,按季拨付。

第二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检验费在粮食风险基金中支付。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政府调控市场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南充市分行分别或联合责令整改、通报或取消其储备计划三年内不再安排。造成区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未实行区级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区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区级储备粮的;

()擅自延长轮换架空期的;

()未按期完成轮换任务的;

()未轮报轮,“转圈”轮换的;

()轮入的区级储备粮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以陈顶新、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擅自更换区级储备粮轮换品种或储存地点的;

()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品质劣变、霉变的;

()挤占挪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套取财政补贴等行为的;

(十一)未按要求上报相关资料,或者对资料造假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7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变化或因工作需要调整的,按照变化或调整后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南充市分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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