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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111020087625528/2018-0000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高坪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7-11

(已废止)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坪区加强城市规划区外公路沿线建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07-11 | 来源:高坪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遏制城市规划区外公路沿线乱搭、乱建房屋现象,改善公路沿线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将《高坪区加强城市规划区外公路沿线建房管理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

2018711

高坪区加强城市规划区外公路沿线建房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外公路沿线建房管理,遏制公路沿线违法违规搭建房屋现象,改善公路沿线生产生活环境,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村庄布局,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和农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高坪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红线控制,确保道路红线距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知》(川交公路〔2001132号)精神,切实加强辖区内公路沿线建房管理。在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沿线规划、新建集镇和村民聚居点,应选在公路一侧进行,新建集镇和村民聚居点的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净距为:国省道不少于50米、县乡道不少于20米;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严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确实需要修建的,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应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30米和立交桥通道边缘50米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二、严格审批程序,维护法律法规权威

在城市规划区外公路沿线建房或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必须事先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公路控制红线距离后,规划、城建、国土等部门方可办理有关建设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许可不得违法违规用地建设。

三、加强审核管理,注重风貌塑造

城市规划区外公路沿线建房或建设构筑物的,需严格房屋选址要求,加强建房的建设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房,推广使用《南充市新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图集》,形成统一的建筑风貌和建筑色调,防止夹道建设。对乡镇(街道)规划区范围外公路沿线修建限额以上房屋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要求,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注重国、省、县道农房的外立面、门窗、檐口、屋顶、屋脊等建筑细节部位的相对统一,对单体建筑造型、建筑物之间色彩搭配、色调选择进行风貌特色定位,体现川北民居特色,村建环卫服务中心应作好业务指导。

四、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管控到位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大力宣传城市规划区外公路沿线建房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群众自觉遵纪守法、增强法治意识。

(二)健全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工作机制,建立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为主、区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的城市规划区外公路沿线建房管理工作体制。

(三)明确管理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按照属地原则,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沿线建房等建构筑物的管理,并以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承担辖区内公路沿线建房等建构筑物的审核和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做好城市规划区外公路沿线建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沿线建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负责公路沿线村民(居民)建房审核及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公路沿线村民建房的土地权属调整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始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相互协调、积极配合,严格按照规定法规和程序进行审批,并确定主要负责人为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监管直接责任人;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建筑红线控制区审核;区规划建设部门负责集镇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监督管理等工作;区国土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公路沿线建房用地农用地转用、建房用地审核,以及有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建立执法检查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健全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区外公路沿线建房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组织力量对不批就建、批东建西、批少建多、乱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对不按审批程序取得用地手续的、批准文件无效、违法占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责令退回;对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对影响公路安全、严重影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坚决拆除。凡确定为需拆除的建构筑物,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区级相关部门协助配合,依法依规拆除。

(五)加强建筑安全管理。建筑管理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实行一岗双责。城市规划区以外公路沿线公路建房的安全管理,由所在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

五、自查整改、严格问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国道、省道、县道和重要公路沿线两侧的建房和其他建构筑物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制定整改办法。区目督办对各乡镇(街道办)落实规划区外公路沿线建房秩序的监管进行督查督办,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区纪委、区监委应加大监察力度,对公路沿线建房秩序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力、违反审批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进行追责问责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与辖区范围内的村(居)两委签订监督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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