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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4-08

(已废止)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高坪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4-08 | 来源: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南充市高坪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8

南充市高坪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管理,严格零售网点市场准入条件审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确保经营活动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南充市高坪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烟花爆竹零售网店与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实行连锁经营,统一配送模式。

烟花爆竹零售网店(以下简称零售网店)指辖区内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在本辖区内已完成工商登记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经营场所。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并在本辖区内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的单位。

连锁经营是指由批发企业设立,与零售网店签订连锁经营协议,以批发公司连锁店的名称注册登记并获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的模式。批发企业负责烟花爆竹制品的统一采购、统一配送,负责零售网店日常经营活动和安全管理,与零售网店共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风险。

第三条批发企业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安监局)应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接受区安监局和区级其他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批发企业及其连锁经营网点应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第四条批发企业及零售网点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经营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零售网点的布设、申报、审批及许可证发放工作,由区安监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

第二章零售网店规划

第七条零售网店的规划应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店。

第八条零售网点实行专店或者专柜经营。

第九条零售网点店面标志、标牌、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由批发企业统一制作发放。

第十条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总数控制在140家以内(各乡镇、街道控制数见附件)。

第三章零售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区安监局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应坚持依法行政、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严格办证程序和条件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零售网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安全条件

1. 选址与布局

1)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2)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4)当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5)当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人员的出入通道。

8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网店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9)在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在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2. 建筑物结构

1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2)烟花爆竹零售网店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3)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3. 电气与消防

1)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上空。

2)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3)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4)烟花爆竹零售网店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5)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6)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和1个容积不低于20升盛满水的消防水桶,灭火器和消防水桶应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

(二)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应为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达到合格。销售人员应当经过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岗位操作技能等培训。

(四)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与批发企业签订连锁经营协议书及安全生产责任书。

(五)城区和场镇销售网店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零售网店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必须安排专人销售,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六)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m2,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农贸市场、码头、大型商贸超市、宾馆、酒店、歌舞厅、政府机关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六)必须投保保额不低于20万元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零售网点烟花爆竹储存限量,按照经营场所面积并结合周边安全条件确定:面积在1020平方米的,总药量不得超过80公斤;面积在20平方米及以上的,总药量不得超过100公斤。

第十四条申请经营许可时,应首先向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初审通过后再报区安监局按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申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到高坪区人民政府政务中心区安监局行政审批窗口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二)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安全责任书复印,与批发企业签订的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协议和安全责任书复印

(三)零售网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附现场照片)。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近期2寸免冠蓝底彩照2张;销售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安全知识、岗位操作技能培训证明材料各1份。

新申请办理零售网点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应自发证之日起6个月内补交安全考核合格证。

(五)门店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复印件。

(七)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区安监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颁发的理由。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期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应提前3个月向区安监局重新申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四章零售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必须持证经营、依法经营,不得配送和接受配送非法生产、经营和不符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不得销售超出许可范围的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网点及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配送烟花爆竹抵达零售经营场所装卸作业时,应当轻拿轻放、规范堆码,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条零售网点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不得私自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禁止零售网点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储存活动。禁止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零售网店内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零售网店内烟花爆竹拆箱、搬运、装卸、码放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零售网店销售人员应当向购买者宣传烟花爆竹禁止(限制)燃放规定,提示并指导消费者按燃放说明燃放,告知燃放活动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零售网点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零售网点必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规定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办法和其他有关烟花爆竹安全条件规定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区安监局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网点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区安监局应当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区安监局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零售网点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

第二十七条零售网店销售的烟花爆竹制品,其包装上必须粘贴流向登记条码签,每封(个)产品上必须粘贴高坪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防伪记录标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或擅自制作防伪标签。

第二十八条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必须接受和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九条批发企业是零售网店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对各连锁零售网店的日常安全管理。在为零售网店配送产品时,应同时对零售网店经营场所、贮存场所和经营活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督促、指导其进行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区安监局报告。

对不再具备经营条件或经营资格的零售网点和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配送烟花爆竹。严禁向零售网店超量、超许可范围配送烟花爆竹产品。

第三十条区安监局、公安分局、工商质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自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公安分局和区安监局联合成立区烟花爆竹安全稽查中队,负责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打非治违和日常巡查工作。必要时可面向社会招聘协助执法人员从事相关执法检查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中的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违反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对依法采取现场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或现场处理措施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存放于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妥善统一保管;零售网点废弃的烟花爆竹产品,应由批发公司收存并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区公安分局应及时对没收或废弃失效的烟花爆竹产品进行销毁。

零售经营者严禁擅自处理废弃烟花爆竹。

第三十三条实行奖励举报制度。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举报人,按照《南充市高坪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网点,由区安监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办证条件和程序重新审核,对符合办证条件的重新颁发许可证。具体事宜由区安监局另行通知。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高府办发〔2015103号修订的《南充市高坪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附件 各乡镇(街道)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控制数

序号

乡镇(街道)

控制指导数

备注

1

擦耳镇

5


2

江陵镇

6


3

螺溪镇

4


4

凤凰乡

2


5

喻家乡

5


6

东观镇

12


7

老君镇

6


8

走马乡

5


9

黄溪乡

2


10

马家乡

2


11

万家乡

2


12

佛门乡

5


13

长乐镇

10


14

隆兴乡

3


15

会龙镇

7


16

南江乡

2


17

胜观镇

5


18

斑竹乡

2


19

御史乡

4


20

鄢家乡

4


21

青居镇

6


22

阙家镇

5


23

石圭镇

4


24

永安镇

3


25

溪头乡

3


27

龙门街道

14

禁放区外

28

小龙街道

4

禁放区外

29

青莲街道

4

禁放区外

30

清溪街道

4

禁放区外

合  计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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