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务公开>政策 > 其他文件
索引号
115111023563022029/2022-0005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9-29

南充市高坪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充市高坪区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9-29 | 来源: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参照《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6〕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食品安全委员会2022年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将《南充市高坪区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高坪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2022年9月29日

南充市高坪区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管理办法(试行)

为着力构建“党委政府负总体责任、企业负主体责任、监管部门负监管责任、相关部门(单位)负协管责任、社会各方负共治责任”的食品安全“五位一体”责任体系,压紧压实各方责任,确保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实现全链条、全流程监管,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种植养殖环节、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约谈的原则和目的

按照“依法规范、及时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以“防控风险、排查隐患、查明原因、消除影响”为目的,针对地方党委政府或食品(含食用农、林产品,下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与种植养殖业农、林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已经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问题,通过与其责任人进行谈话,要求其正确认识问题,提醒、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制度,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和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二、约谈的范围

(一)未履行地方党委政府责任、主(监)管部门责任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管理措施不力,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

(二)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展缓慢,影响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完成的。

(三)国家、省、市、区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问题,需要进行约谈的。

(四)日常主(监)管工作中发现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主(监)管工作要求,需要整改的。

(五)监督抽检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经许可后不能持续保持食品安全必备条件和要求的。

(七)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

(八)地方党委政府及其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各行业主管、食品安全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三、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通报约谈缘由、目的等事项。

(二)了解约谈事项有关情况,分析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

(三)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责令限期整改。

(四)听取被约谈人陈述,征求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五)其他需要约谈和告知的内容。

四、约谈的方式

组织约谈的地方党委政府及其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各行业主管、食品安全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至少安排2人参加约谈,约谈成员与被约谈人或被约谈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约谈可采取个别约谈、集体约谈、定点约谈、现场约谈和专题约谈等方式进行。

五、约谈的权限

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区委区政府及其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可以对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村(居)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组织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可以对村(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必要时,可以越级进行责任约谈。

区各行业主管、食品安全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风险的,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职责(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受到市食安办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区委区政府及其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区各行业主管、食品安全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派出机构未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作决策部署,未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系统风险与安全隐患的,区各行业主管、食品安全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必要时,区食安办可以越级进行责任约谈,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与种植养殖业农、林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属地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和区各行业主管、食品安全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必要时,区委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可以直接对相关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并通报属地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相关主管监管部门。

各级党委政府开展的约谈,可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主持,也可以委托食安委其他领导或者监委主任或食安办主任主持。根据约谈工作的需要,约谈可通知纪检监察、宣传、目标绩效、司法等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各级党委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开展的约谈,可由食安办主任或者执行副主任主持,也可以委托食安办其他副主任或者具体负责食安办事务同志主持。根据约谈工作的需要,约谈可通知纪检监察、宣传、目标绩效、司法等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区各行业主管、食品安全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的约谈,可由部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主持,也可以委托承担主(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负责人主持。约谈参加人员原则上包括驻局纪检监察负责人及部门内的办公室、人教、法制、稽查机构负责人,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约谈。

六、约谈的程序及后续处置

(一)对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区级食品安全主(监)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区委区政府或其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约谈。对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和各行业主管、食品安全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派出机构或村(居)需要越级及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责任约谈的,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并组织约谈。

(二)区级食品安全主(监)管职能部门需要对本部门派出机构、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责任约谈的,由约谈主持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组织约谈,约谈通知抄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地方党委政府及其议事协调机构(含办公室)、各行业主管、食品安全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以《食品安全责任约谈通知书》(附件1)形式通知被约谈人。

(四)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对被约谈对象进行约谈。约谈主持单位要认真填写《食品安全责任约谈记录》(附件3),由约谈和被约谈双方签字后存档。被约谈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约谈记录上载明,并经主持人签字确认。

(五)约谈结束后,被约谈人应当及时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并向组织约谈的地方政府或其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各行业主管、食品安全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报送整改方案,并在约谈要求的时限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六)被约谈的党委政府和部门(含派出机构)及村(居)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由组织约谈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七)被约谈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各行业主管、食品安全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纳入“黑名单”,增加监管频次;事后查明存在违法违规的,依法从重处理。

(八)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纳入目标管理。

(九)新闻单位应对约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及时报道,动员社会各界督促被约谈的党委政府和部门增添工作措施,及时消除区域性、系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督促行政管理相对人认真整改食品安全隐患。

七、其他

(一)本办法由南充市高坪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食品安全责任约谈通知书

2.送达回执

3.食品安全责任约谈记录

附件1

食品安全责任约谈通知书

编号:

被约谈单位(人)


参加人员


约谈地点


约谈时间


约谈联系人


联系电话


约谈事由: 


约谈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1.编号按年+++当年度序号填写(例:2022010101)。

2.本通知书一式叁份,被约谈单位(人)、组织约谈单位、区食安办各留一份。被约谈单位(人)无法按要求参加时,需提前24小时告知组织约谈单位。

附件2

送达回执

我已收到  中共南充市高坪区XX(工作)委员会/       南充市高坪区XX人民政府(办事处)/南充市高坪区XX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XX所)/南充市高坪区农业农村局/ 南充市高坪区XX    年  月  日签发的《食品安全责任约谈通知书》(编号:)。

被约谈对象签字(盖章):

   月   日         

附件3

食品安全责任约谈记录

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


联系方式


约谈地点


参加约谈人员


记录人


起止时间

时至    时

约谈记录:





被约谈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参加约谈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新媒体矩阵

微信

微博

无障碍

X
市政府门户网站提醒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