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坪区市监局2021年度行政许可、处罚、强制、检查情况统计表

时间: 2022-01-04 08:31

2021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制表单位(盖章):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制表日期:2021年12月31日  

序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全称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件)

撤销许可的数量

申请数量

受理数量

许可的数量

不予许可的数量

1

115111023563022029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672

5672

5672

0

0

合计

5672

5672

5672

0

0

说明:
1. “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
2. “受理数量”、“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撤销许可的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的数量,以及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3. 准予变更、延续和不予变更、延续的数量,分别计入“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

2021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制表单位(盖章):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制表日期:2021年12月31日  

序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全称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件)

罚没金额(万元)

备注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执照

行政

拘留

其他行政处罚

合 计(件)

1

115111023563022029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118

86

2

211

1209

合计

5

118

86

2

211

1209

说明:
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2.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比如通报批评、驱逐出境等。
3.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吊销许可证、执照,(7)行政拘留。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5.“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2021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制表单位(盖章):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制表日期:2021年12月31日   

序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全称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件)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件)

合计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1

115111023563022029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1

1

27

合计

说明: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做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者终行的数量。
3.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2021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

制表单位(盖章):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制表日期:2021年12月31日

序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全称

行政检查次数

1

115111023563022029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72

合计

说明:
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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