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高坪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1-06-09 11:0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南充市高坪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69

南充市高坪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虽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占总投资比例虽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贷款、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所有权的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自立项批准到竣工验收全过程或者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关键环节、重要节点、重点内容进行动态和持续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财政投入或者以财政投资为主的重大工程项目以及中省市投资、区本级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

区审计局依据“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要求,将区内实施的投资额度大、建设周期长、社会关注度高、事后审计难度大的工程项目,以及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重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项目作为跟踪审计对象。

第五条  区审计局按照“服务大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阶段跟踪”的原则,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区发改、财政、住建、农业农村、交通、自然资源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法人单位(项目业主)和与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配合审计部门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第六条  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应以国家、地方及有关部门关于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为依据。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决议、会议纪要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无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可以作为参考依据。

第七条  跟踪审计时,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为延伸审计对象。

第八条  区审计局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或区委、区政府交办事项在审计前做好审前调查,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按实施方案确定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包括项目前期跟踪审计、项目实施阶段跟踪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阶段跟踪审计。

(一)项目前期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情况;

2.建设用地手续、环评、规划许可、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情况;

3.项目的设计方案及审核情况;

4.项目投资预算编审及工程量清单编审情况;

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购的招投标情况;

6.合同关键性条款的合规性和公允性,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的一致性情况;

7.建设制度的建立情况;

8.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9.征地或拆迁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10.涉及项目前期准备的其他情况。

(二)项目实施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工程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2.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大”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

4.项目资金的到位、使用及核算管理情况,工程进度及进度款的支付情况;

5.项目建设单位合同履行情况;

6.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情况;

7.项目的隐蔽工程情况;

8.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9.国家、省、市重大投资政策的落实情况;

10.项目建设用地、水电气、进场道路等各项要素保障情况;

11.涉及项目实施阶段的其他情况。

(三)竣工结(决)算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1.概预算执行及调整情况;

2.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情况;

3.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资料的备案情况;

4.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及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5.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

6.涉及项目竣工决算阶段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在接受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和履行下列规定和职责:

(一)积极支持配合审计机构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并为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及时通知审计人员列席参加影响工程造价、确定重要方案等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会议,工程进展情况应及时报告审计部门;

(四)凡审计机关需要及时了解掌握、见证的重大事项,在后续的结(决)算审计中难以现场取证的事项,包括重大设计变更、重大隐蔽工程实施等,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审计机关参与跟踪审计;

(五)对跟踪过程中提出的审计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整改情况,若有不同意见应在收到整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及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和履行下列规定和职责:

(一)遵守各项审计纪律、廉政纪律和回避制度;

(二)按时按质完成跟踪审计任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以审计建议书的形式责成或建议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在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区审计局应视具体情况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跟踪审计中,对查出的一般性问题,督促有关单位自行纠正;对查出被审计单位有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跟踪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对被审计单位和责任人处以罚款等处罚,同时可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依纪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区审计局实施的跟踪审计,主要是对被审计单位履职尽责、执行项目建设相关程序情况进行监督,并不能代替项目建设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和免除应负的责任、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高坪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69日起施行。本办法与调整后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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