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高坪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南充市高坪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9日
南充市高坪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审计署、四川省审计厅关于政府投资审计“三个转变”的要求,推进投资审计监督全覆盖,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提升政府投资领域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和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虽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总投资比例虽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贷款、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项目,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所有权的投资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是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由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受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以下统称审计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工作。
第六条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独立实施审计,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审计机构及人员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以下规定开展审计:
(一)区审计局负责全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管理和监督,对政府投资行为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包括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开展的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结(决)算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受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对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指导,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核报告核查;
(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国家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以外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和监督;
(三)受托的社会审计组织负责对委托的项目进行审核;
(四)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在政府投资领域的职责,协助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五)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并支持配合审计工作开展,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审计资料。
第九条区审计局应当按照“全面审计、重点突出、科学计划、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区委审计委员会审定后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计划。
对区内重大投资项目、重点民生项目以及其他需要提前介入的审计项目,区审计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安排,进行过程跟踪审计。跟踪审计办法由区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竣)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后三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或工程结算审计。
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办理工程结算审核,其出具的结算审核结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区审计局登记,区审计局本着“确保质量,量力而行”的原则,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办理结算审核的核查工作。审计局未出具核查意见之前,区财政不得全额安排项目资金。项目核查办法由区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投资决策、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十)建设项目绩效情况及参建主体的履职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审计机构提供审计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不得瞒报、谎报、拒绝、拖延,并由该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被审计单位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财政评审、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等资料;
(三)地勘资料,施工图、竣工图纸,图纸会审文件和工程变更及审批资料;
(四)隐蔽工程及验收、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工程结算等资料;
(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
(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交工验收、项目移交使用、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决算批复等资料;
(七)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
(八)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依法购买社会服务参与审计工作。建设单位不得以过程控制、层层内审等为由重复购买中介服务,人为增加项目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所需经费应全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区审计局统一管理支付。
第十五条对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审计机构应当在接收资料后及时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实施审计,自审计通知书发出后三个月内出具审计结果。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
国家审计机关出具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执行,并将执行结果按规定书面报送国家审计机关。
第十六条国家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投资审计工作,不得参与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或者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不得参与可行性研究编制、预(概)算编制、立项决策、项目审批等立项工作;不得参与项目招标、现场开标、过程监督及中标结果确认等工作;不得参与项目的资金拨付、变更签证、材料价格的确定,隐蔽工程验收等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签字、项目竣工结(决)算编制等工作。
第十七条区审计局在实施政府投资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和程序进行概(预)算调整的;
(五)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实施建设,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内容、标准造成项目投资超概算或项目效益不能实现的;
(六)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七)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八)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虚假签证,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
(十)超合同拨付工程款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部门对审计移送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区审计局。对审计移送事项,非法定理由相关部门不得拒绝接受移送事项。有另行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相互勾结、串通舞弊的;
(五)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却不主动申请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条区审计局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提高其内部审计监督能力。
第二十一条区审计局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审计的执业行为。社会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由区审计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高坪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9日起施行。2019年3月25日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南充市高坪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高府办发﹝2019﹞18号)同时废止。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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