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高政复决〔2024〕23号

时间: 2024-06-12 11:45

申请人:龙*,男,汉族,1977年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南充市高坪区**

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址:南充市高坪区白塔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姜尤俊,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对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425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430日依法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信息公开未依法作书面答复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于2024229日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限期内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土地位于南充市高坪区南江乡*,该块土地面临被征收,为掌握相关征收资料,更清楚地了解事实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422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该征收项目位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相关许可文件。202432日,被申请人签收了上述申请材料,但截至目前申请人未收到任何书面回复,且已经超出了20个工作日的法定答复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有权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签收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邮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违反了上述规定,其行为属于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

20243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获取南充市高坪区南江乡老元观村123号承包地所在征收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相关许可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核实后,于2024425日两次通过座机电话0817-3360185主动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答复“我局未实施该地块征收项目,其申请公开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相关许可文件我局不掌握,建议向其他有关部门咨询了解”,申请人对答复表示理解、同意(由于是单位座机联系,没有录音功能,故不能提交相关音频资料)。因此,被申请人在本行政复议案受理前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经审理查明:

2024229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南充市高坪区南江乡*承包地所在征收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相关许可文件。

20243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EMS中国邮政”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资料。

202442515:10:3115:14:33,座机号码3360185两次拨打了申请人的手机号**

2024524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高建公开〔20241号《南充市高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南充市高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区分公司证明属实的通话记录单、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截图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经核实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于202432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依法在2024329日前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4425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文件不在被申请人处保存,超过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注明需邮寄送达,被申请人采用电话告知的形式与申请人要求的不符,不能认定其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20245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高建公开〔20241号《南充市高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提供政府信息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和申请人要求,虽然送达时间明显超过法定期限,但因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本机关依法确认其程序违法,不再责令其履行该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超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

202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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