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高政复决〔2024〕9号
申请人:吕*,女,汉族,1965年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南充市高坪区*。
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元宝巷2号。
法定代表人:谢小平,职务:党委书记、局长。
复议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间未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针对未答复的内容向申请人依法公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间未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4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4年3月7日依法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为进一步查明案情,本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2023年12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南充市高坪区江陵镇***小学相关的八项政府信息:1.撤并南充市高坪区江陵镇***小学的依据及补偿标准文件;2.南充市高坪区***小学撤并补偿协议;3.撤并南充市高坪区***小学教学点时聘请的评估公司的资质证明和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4.撤销南充市高坪区江陵镇***村***小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依据及补偿标准文件;5.对南充市高坪区***小学教学点2006年起至撤并日止的公用经费发放记录及公用经费发放依据;6.南充市高坪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向上级相关部门上报南充市高坪区***小学教学点的性质(公办还是民办)及学生数量的文件;7.南充市高坪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每年对南充市高坪区***小学教学点的年审考核文件(教学点审批至撤并);8.公布在义务教育阶段(2006年至今)对南充市高坪区***小学教学点教师的社会保险缴费主体、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及政策依据。
2023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签收了上述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即2024年1月24日前予以答复,但被申请人至今一直未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
2023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张*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授权书等文件后,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的政府公开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可能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因此可以公开。同时发现申请材料存在以下两点问题:1.授权书上面有明显的涂改痕迹,需要重新出具;2.申请人为曹某某及***,曹某某签名潦草,不能辨认具体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故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0日通过办公座机电话通知其代理人补充提交一份申请人曹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更正有关证明文件手续后,即可公开有关信息,但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一直未提交,因此该信息尚未公开。
经审理查明:
2023年12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公开南充市高坪区江陵镇***村***小学涉及的八项政府信息,具体为:1.撤并南充市高坪区江陵镇***村***小学的依据及补偿标准文件;2.南充市高坪区***小学撤并补偿协议;3.撤并南充市高坪区***小学教学点时聘请的评估公司的资质证明和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4.撤销南充市高坪区江陵镇***村***小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依据及补偿标准文件;5.对南充市高坪区***小学教学点2006年起至撤并日止的公用经费发放记录及公用经费发放依据;6.南充市高坪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向上级相关部门上报南充市高坪区***小学教学点的性质(公办还是民办)及学生数量的文件;7.南充市高坪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每年对南充市高坪区***小学教学点的年审考核文件(教学点审批至撤并);8.在义务教育阶段(2006年至今)对南充市高坪区***小学教学点教师的社会保险缴费主体、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及政策依据。
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代理人通过“EMS中国邮政”寄送的申请资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截图、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之规定,本案2023年12月22日申请人邮寄的申请资料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载明申请人为***,载明联系电话,申请公开南充市高坪区江陵镇***村***小学涉及的八项政府信息具体明确,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为纸质,获取信息方式是邮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清晰,授权委托书虽有涂改,但申请人本人签名清晰,意思表示明确,且另一委托人曹某某并没有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故本次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不应当包含曹某某的身份证明。以上事实可以认定申请人已经完整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资料,被申请人应当遵循便民原则予以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有瑕疵,应当在2023年12月26日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0日告知申请人补正,告知时间明显超出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予以答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予以答复,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书面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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