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高政复决〔2022〕10号

时间: 2022-11-02 14:59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高政复决〔202210

申请人:南充市XX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永荣街XX号附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xxxx6291FWQ9

法定代表人:XX

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财政局,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清溪路87

法定代表人:田时伟,职务:局长

第三人:南充市高坪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元宝街2号。

法定代表人:谢小平,职务:局长。

复议请求:

一、撤销南充市高坪区财政局高财投处〔2022144号《财政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二、确认南充市XX有限公司2022214日在高坪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公办学校购买安保服务项目(第三次)中标合法有效,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三、在南充市XX有限公司不服南充市高坪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所有法定救济程序(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终结前,停止对案涉采购项目的采购。

申请人南充市XX公司因不服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2144号),于20225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本案的审理与南充市高坪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有关,遂于202267日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并向被申请人及第三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2022214日,申请人中标第三人向公办学校购买安保服务项目(第三次)。随后,广东XX公司认为申请人不属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小微企业,向南充市高坪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区政府采购中心对质疑答复后,广东XX公司不服,要求对采购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遂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2022144号),决定撤销申请人中标,责成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招标。

一、《投诉处理决定书》以错误的行业划分为依据处理投诉事项,认定事实错误,违反了依法依规原则。

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17)第94号令)第四条规定:“政府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责权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对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划分,财政部明确要依据《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确定。根据该规定,采购标的安保服务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采购标的“宿管服务”本质上属于安保服务;从采购文件上看,“安保服务”和“宿管服务”均在学校安保服务一个包内,且本次采购所依据的文件《四川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川公发《201543号)也是将宿管服务赋予有《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承担。本次采购的保安员占到了总人数的74%,根据业内按采购包内主要内容确定所属行业的做法,宿管服务确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更恰当。

二、《投诉处理决定书》对投诉事项是否影响采购结果做了错误认定,认为申请人不应享受小微企业10%的价格扣除。

申请人是否应享受小微企业10%的价格扣除,是判断投诉事项是否影响采购结果的争议焦点。申请人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和“住宿和餐饮业”对应行业中的小型企业,应该享受10%价格扣除。广东XX公司主张采购标的属“其他未列明行业”,属于对采购标的行业划分错误,不合法合规。

三、《投诉处理决定书》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6条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5条,适用法律错误。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是财政部为规范质疑和投诉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规,专门用来处理质疑和投诉的部门规章。在投诉审查处理中,应优先适用该规章。本案应适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第32条“经认定的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规定。

被申请人称:

一、该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一)申请人企业划型错误,不应享受价格扣除

申请人在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声明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为480属于“小型企业”。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第(十六)项“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文件规定的划分标准之规定,申请人按照“其他未列明行业”门类应当被划分为大型企业。故申请人企业划型错误,不应享受10%的价格扣除。

(二)该项目《招标文件》对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划分错误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一、投标人须知附表”的第4项明确载明了对中小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证明本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246号)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之规定,该项目《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项目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第一条“项目概况”载明为:……第三人拟为62所公办学校75个校点配备专职保安和宿管员。按照相关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全区公办学校需聘专职保安148人,宿管员52人,共计200人。第二条载明的“服务内容”包括“保安服务”和“宿管服务”两大类。同时,该项目《招标文件》在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四部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声明函”中明确载明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在投诉处理阶段,为准确认定该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被申请人先后向两个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调查取证。

一是向区商经局进行了函证。被申请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246号)第十六条规定,于2022331日向区商经局发出了《关于协助开展企业划型认定的函》区商经局于202246日回函被申请人,回复意见为:“根据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的资料及《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文件划分标准,申请人所属门类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

二是被申请人向南充市高坪区统计局以下简称区统计局进行了函证。被申请人2022424日向区统计局发出了《关于明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分类的函》。区统计局同日回函被申请人,回复意见为:“根据《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按第1号单修订)行业标准,‘保安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门类,所属行业大类为72商务服务类,行业小类为7271安全服务……‘宿管服务’属于住宿和餐饮业门类,所属行业大类为61住宿业,行业小类为6190其他住宿业……”

根据以上事实,同时依据《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按第1号单修订)明确的行业划分标准,本项目采购标的“保安服务”所属行业应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宿管服务”所属行业应为“住宿和餐饮业”,故招标文件关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划分存在错误。

(三)该项目《招标文件》对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错误划分实质性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正性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的划型标准为:“(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上述文件关于“住宿和餐饮业”的划型标准为:“(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上述文件关于“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划型标准为:“(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两者相比较可以看出,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划型标准明显低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划型标准,即同一投标供应商,如果按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划分,可能被认定为小型企业,依法享受价格扣除;但如果按其他未列明行业门类划分,则可能被认定为大型企业,无法享受价格扣除。本案中申请人的情况就是最好的例证(申请人按“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划分就属于小型企业,但按“其他未列明行业”划分则属于大型企业)。据此,将导致本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并可被依法认定为小型企业、进而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投标供应商,因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对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错误划分(明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就不能被认定为小型企业,进而享受价格扣除,这对该类企业是明显不利和不公平的;同时将相应导致“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中本来就是大型企业的投标供应商得利(属于小型企业的其他投标人本应依法享受价格扣除却未扣除),以上两个方面均实质性影响投标结果。综上,本项目招标文件对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错误划分,实质性影响到了采购的公正性,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二、该投诉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了“责令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投诉处理决定。

三、该投诉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在本投诉处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程序规定,依法履行了投诉受理、通知投诉人补正、要求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必要的调查取证等法定程序。被申请人2022324日受理投诉,于2022428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投诉处理决定未超过《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的30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

第三人称:

2021109日,第三人组织专家再次对“公办学校购买安保服务政府采购项目”(下称“本项目”)进行论证,于当日形成《政府采购项目需求报告书》,随即报被申请人挂网公示。在公示过程中,第三人接到部分投标公司对本项目评分标准的质疑,并一一作答,随后到区政府采购中心挂网招标。被申请人接到部分投标公司针对评分标准的投诉,随即出具了《南充市高坪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高财投处〔2021463464号)。第三人根据两个决定书精神,邀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于20211221日对本项目的评分标准进行了修改。经区政府采购中心挂网公示,未再接到相关投诉。

2022127日,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专家对本项目进行第二次开标。在评标过程中,部分专家以“项目类别”只有“服务”,没有指明具体行业为由终止评标。第三人随即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相关专家出具《关于对南充市高坪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公办学校购买安保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确认项目类别所属行业的意见》,建议划分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因此,第三人于2022128日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提交《关于确认高坪区公办学校购买安保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类别所属行业的函》,确认本项目类别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并再次挂网招标。在挂网招标过程中,第三人、区政府采购中心及被申请人没有接到任何投标公司针对本项目所属行业的质疑和投诉。

2022223日,本项目第三次开标。第三人于224日向区政府采购中心送达《采购结果确认函》。2022317日,广东XX公司针对申请人相应的“中小企业申明函”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进行了投诉。2022428日,被申请人出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高财投处〔2022114号),作出决定:责令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经审理查明:

2022127日,专家组对第三人“公办学校购买安保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确认项目类别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2022128日,第三人向区政府采购中心发函明确高坪区公办学校购买安保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类别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2022223日,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第三人“公办学校安保服务项目第三次政府采购”(采购编号:51130320xxx266)项目。2022224日,第三人向区政府采购中心送达《采购结果确认函》,同意申请人为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2022225日,广东XX公司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认为申请人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117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14人,生育保险114人,工伤保险311人,根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其他未列明行业”中型企业范围为300人以下,故申请人不属于本次招投标中的小微企业。202233日,申请人针对广东XX公司的质疑,向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了回复,表明其属于小型企业。202237日,区政府采购中心对广东XX公司的质疑进行答复。答复内容为:中小微企业的认定不属于该中心职能职责,已向相关单位发函,待相关单位回函后,将第一时间告知处理结果。202238日,区商经局复函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的资料、四川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认定申请人属于小型企业。2022315日,区政府采购中心对质疑进行答复,答复内容为:区商经局复函认定申请人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属于小微企业。但未对“其他未列明行业”中是否属于小微企业进行认定和回复。

2022317日,广东XX公司就第三人“公办学校购买安保服务项目第三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2022324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区政府采购中心、申请人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同日,被申请人向区政府采购中心、第三人、申请人送达《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2022328日,被申请人向广东XX公司送达《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2022328日,广东XX公司向被申请人递交补正后的《投诉书》,该《投诉书》载明:中标公告中公示申请人承诺人数为480人,根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划分标准,从业人员大于300人为大型企业,而申请人承诺其为小型企业。2022329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进行答复,其答复载明:2022127日,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专家对高坪公办学校购买安保服务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评标,因未指明具体行业,中止评标,后第三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并依据专家意见,将采购项目类别所属行业明确为“其他未列明行业”。2022330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进行了答复,表明其属于小微企业,且投诉人广东XX公司投诉证据不足。2022331日,为明确申请人所属类别,被申请人向区商经局发送《关于协助开展企业划型认定的函》。202246日,区商经局复函被申请人,内容为:申请人所属门类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

2022419日,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广东XX有限公司对“公办学校购买保安服务项目”投诉的审阅意见》,该审阅意见建议认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不应认定为小型企业的投诉事项成立。2022420日,为查明《招标文件》中是否明确该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被申请人向区政府采购中心去函。2022424日,区政府采购中心向被申请人复函,明确了招标文件中的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为明确采购标的中“保安服务”和“宿管服务”所属行业分类,2022426日,被申请人向区统计局去函。2022426日,区统计局向被申请人复函,明确了“保安服务”属于“赁和商务服务业”租门类,所属行业大类为72商务服务业,行业小类为7271安全服务,指保安公司及类似单位提供的安全保护活动;“宿管服务”属于住宿和餐饮业门类,所属行业大类为61住宿业,行业小类为6190其他住宿业,包括学校公寓住宿服务、车船住宿服务、分时度假住宿服务、分时住宿服务及其他未列明住宿服务。2022426日,被申请人就投诉事项召开会议,会议对“第三人公办学校购买安保服务项目第三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初稿)内容进行审核,并形成初步意见:该项目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废标,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02242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决定书中载明:1.申请人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中的大型企业;2.申请人不应享受小微企业10%的价格扣除;3.招标文件关于采购标的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划分存在错误,综上,广东XX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南充市高坪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高财投处〔2022114)《南充市高坪区财政局投诉答复通知书》《南充市高坪区财政局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南充市高坪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关于确认高坪区公办学校购买安保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类别所属行业的函>》《南充市高坪区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关于认定南充市安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是否为中小微企业的回复函>》《南充市高坪区统计局关于<征询关于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复函》《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南充市高坪区财政局关于协助开展企业划型认定的函》《南充市高坪区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关于对<关于协助开展企业划型认定的函>回复函》《南充市高坪区财政局关于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函》《南充市高坪区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南充市高坪区财政局关于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函”的回复》《中小企业申明函》《南充市高坪区财政局关于明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分类的函》《南充市高坪区统计局对<关于明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分类的函>的复函》南充市XX有限公司对南充市高坪区财政局投诉答复通知书的《回复函》《南充市高坪区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广东XX服务有限公司对我中心投诉的说明》《质疑书》南充市XX有限公司对南充市高坪区政府采购中心的《回复函》南充市高坪区政府采购中心对广东XX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函》《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报告书》《关于对南充市高坪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公办学校购买安保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确认项目类别所属行业的意见》《南充市高坪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关于确认高坪区公办学校购买安保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类别所属行业的函》《采购结果确认函》《广东XX有限公司投诉书》南充市高坪区财政局《会议记录》《南充市高坪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南充市高坪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关于对广东XX有限公司投诉内容的答复》《南充市XX有限公司关于高坪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保安服务政府采购情况的反映》《投诉书》《招标文件》《关于广东XX有限公司对“公办学校购买保安服务项目”投诉的审阅意见》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处理决定书的主体资格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处理决定书的主体资格。对申请人提出的第二项行政复议申请,即:确认申请人2022214日在第三人“公办学校购买安保服务项目(第三次)”中标合法有效,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本项申请内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无法进行确认。

  1. 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理决定书程序正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323日收到投诉申请书,并于324日向第三人、区政府采购中心和申请人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根据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323日收到投诉书,428日作出案涉处理决定书,符合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二条“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之规定,区政府采购中心、第三人、申请人分别于324日、329日和330日对投诉书进行了答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之规定,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和区政府采购中心作出的《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暂停采购期限为30日,符合相关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其他未列明行业”系第三人在招标中组织专家开展论证,并在《关于对南充市高坪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公办学校购买安保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确认项目类别所属行业的意见》中明确建议划分的类别。被申请人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作出的《关于广东XX有限公司对“公办学校购买保安服务项目”投诉的审阅意见》《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给被申请人的回函,认定:本项目采购标的“保安服务”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采购标的“宿管服务”所属行业为“住宿和餐饮业”,申请人按照“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划分属于小型企业,按照“其他未列明行业”划分则属于大型企业。因两个行业的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不一致,如用“其他未列明行业”替代这两个行业,会对投标人造成不利后果,影响政府采购的公正性,故被申请人作出了案涉处理决定书:责令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高财投处〔2022114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高财投处〔2022114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

202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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