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府复决〔2025〕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5-12-04 11:45

申请人:XX女,汉族,19XX101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自贡市XXXX

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清溪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河东街168

法定代表人:杨卓,职务:主任

申请人XX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超领失地农民生活费追款通知书(参公)》20255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案涉《超领失地农民生活费追款通知书(参公)》系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超领失地农民生活费而作出的追款通知,其属于程序性告知,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即,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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