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府复决〔2025〕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张XX,女,汉族,19XX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自贡市XX路XX号。
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清溪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河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卓,职务:主任。
申请人张XX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超领失地农民生活费追款通知书(参公)》,于2025年5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案涉《超领失地农民生活费追款通知书(参公)》系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超领失地农民生活费而作出的追款通知,其属于程序性告知,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即,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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