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府复决〔2025〕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5-12-04 11:43

申请人:XX,汉族,19XX510日出生,住址:南充市高坪区走马乡XXXX

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松林路63

法定代表人:杨建林,职务:局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高自规公开〔202510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530日收悉,经审查,于202563依法受理本案。受理后,本机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在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为进一步查实本案,于202574日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高自规公开〔202510)中第23项信息的答复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高自规公开〔202510)中第456项信息作出明确答复。

3.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第26项政府信息,或重新作出合法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417日通过高坪区人民政府网站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南充经大竹至梁平(川渝界)高速公路工程”相关6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51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高自规公开〔202510),但仅对第123项信息作出答复,对第456项信息未作任何说明,且对23项信息的答复存在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被申请人称:

20254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因网络页面显示内容有限,答复人平台仅显示申请内容为“1.批准征收土地的批复文件(合用地范围、面积、用途)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3.市、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2551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高自规公开〔202510,对其123项信息进行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被申请人立即对申请内容再行确认,发现因网络页面显示不完全的问题,仅答复了前三项申请内容2025613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高自规公开〔202512号)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

2025417日,申请人通过高坪区人民政府网站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内容为1.批准征收土地的批复文件(合用地范围、面积、用途)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3.市、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4.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评估报告;5.勘测定界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图件(含实际征收范围与批复范围对比);6.市、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账凭证。同日,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551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高自规公开〔202510,对其123项信息进行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2025613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高自规公开〔202512号)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高自规公开〔202510号、12号)及中国邮政速递快递单号复印件等。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41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高自规公开〔202510号)但对申请人提出的六项申请事项中有三项未予答复。因此,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并不完整,属于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在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发现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高自规公开〔202510号)存在问题,立刻进行纠正,并于2025613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高自规公开〔202512号)并邮寄送达申请人,故本机关不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经本机关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仍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高自规公开〔202510)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高自规公开〔202510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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