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府复决〔2025〕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张XX,男,汉族,19XX年5月10日出生,住址:南充市高坪区走马乡XX村X组X号。
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松林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林,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高自规公开〔2025〕10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30日收悉,经审查,于2025年6月3日依法受理本案。受理后,本机关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在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为进一步查实本案,于2025年7月4日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高自规公开〔2025〕10号)中第2、3项信息的答复。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高自规公开〔2025〕10号)中第4、5、6项信息作出明确答复。
3.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第2至6项政府信息,或重新作出合法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4月17日通过高坪区人民政府网站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南充经大竹至梁平(川渝界)高速公路工程”相关6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高自规公开〔2025〕10号),但仅对第1、2、3项信息作出答复,对第4、5、6项信息未作任何说明,且对2、3项信息的答复存在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被申请人称:
2025年4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因网络页面显示内容有限,答复人平台仅显示申请内容为“1.批准征收土地的批复文件(合用地范围、面积、用途);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3.市、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25年5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高自规公开〔2025〕10号),对其1、2、3项信息进行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被申请人立即对申请内容再行确认,发现因网络页面显示不完全的问题,仅答复了前三项申请内容。2025年6月13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高自规公开〔2025〕12号)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
2025年4月17日,申请人通过高坪区人民政府网站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内容为:1.批准征收土地的批复文件(合用地范围、面积、用途);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3.市、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4.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评估报告;5.勘测定界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图件(含实际征收范围与批复范围对比);6.市、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账凭证。同日,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5年5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高自规公开〔2025〕10号),对其1、2、3项信息进行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2025年6月13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高自规公开〔2025〕12号)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高自规公开〔2025〕10号、12号)及中国邮政速递快递单号复印件等。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高自规公开〔2025〕10号),但对申请人提出的六项申请事项中有三项未予答复。因此,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并不完整,属于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在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发现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高自规公开〔2025〕10号)存在问题,立刻进行纠正,并于2025年6月13日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高自规公开〔2025〕12号)并邮寄送达申请人,故本机关不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经本机关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仍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高自规公开〔2025〕10号)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高自规公开〔2025〕10号)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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