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9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城投联投江南岸X区X商铺。
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阳春路38号。
法定代表人:何龙,职务:局长。
申请人李XX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结果不服,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之规定,可见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复议的立法目的之一,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应当有值得通过行政复议予以保护的正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产品的消费者,这也与《行政复议法》中保护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相吻合。
具体到本案,一方面本机关通过查询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共投诉114次,举报171次,其投诉举报次数明显超过合理范围,难以认定其投诉举报是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复议中也没有值得保护的正当利益。另一方面通过初步核实,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邮寄给被申请人的为《投诉举报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因此,投诉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请求解决争议的行为;举报消费者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违法情况。申请人一方面向被申请人投诉其与经营者发生的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争议,另一方面又向被申请人举报涉嫌违法行为,其投诉举报均为购买“甘蔗肉”的行为,经初步核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分别进行了处理。投诉行为更多是为维护自身权益;举报行为更多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且举报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被举报人的行为并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因为处罚被举报人的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举报人权益的增减,这更多的属于一种反射利益,而非直接利益,故申请人与案涉举报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申请人频繁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其行为主观上已难以认定为出于生产、生活等正当需要,不具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需要的正当目的性,客观上大量重复的投诉举报导致了行政资源被严重浪费,其举报行为不属于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值得鼓励。同时,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处理,履行了相应职责。申言之,申请人就案涉举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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