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城镇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改善我区城镇 居民安居条件,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通过市场租赁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现就做好2026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任务和补贴标准
我区计划2026年12月底前完成租赁补贴发放工作。补贴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1人家庭每户保障面积30平方米,2人家庭每户保障面积36平方米,3人家庭每户保障面积45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每户保障面积60平方米。发放对象应是经审批合格的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二、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须符合《高坪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租赁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高府办发〔2015〕102号)相关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高坪城镇常住户口,年满18周岁,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
2、申请人在南充市辖三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不能拥有汽车(价值10万以上)、价值较高的门面、经营性装载运输施工机械;
4、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须在中低水平;
5、家庭成员未在工商部门注册公司。
(二)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本地行政企事业单位新就业的职工(参加工作5年以内);
2、申请人在南充市辖三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未在其他地方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三)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在高坪区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连续工作3年以上;
3、申请人在高坪区连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3年以上,且处于参保状态;
4、申请人在南充市辖三区城区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申请人在原户籍所在地未享受公租(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租赁补贴。
1、在城市旧城改造、征地拆迁中享受还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含将安置还房或补偿款出售或转移给直系亲属)且未满10年;
2、法院裁定或夫妻双方协议离婚,自有住房归另一方所有,导致无住房,未满3年(附离婚协议);
3、原有住房出售未满5年(因家庭成员出现重大疾病等变故,导致住房出售且家庭确实困难的,不受年限限制,但需社区和街道出具相关证明);
4、家庭成员拥有汽车(购买车辆价值10万以上)、经营性房屋、经营性装载运输及施工机械;
5、家庭成员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6、申请人在申请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7、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或行政企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高坪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婚姻信息(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提供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房产信息和现居住住房证明〔住房合同、房东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未享受公租(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证明;
3、车辆信息、工商信息证明材料;
4、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5、低保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材料;
6、新就业职工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和工作单位出具的编制证明或劳动关系证明;
7、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供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工作单位出具的就业时间、收入情况、职工社保缴纳情况和公积金缴纳情况的证明;
8、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承诺追责书)和授权审核书;
9、“社保卡及开户行信息(确保社保卡银行功能已开通)”复印件;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或行政企事业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入户调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或行政企事业单位受理申请后,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员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和建房用地等情况进行调查。向社区提出申请的,社区应将审查通过的申请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所属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向行政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职工保障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申请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行业主管部门。
(三)初审及公示。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申请家庭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公示情况上报区保障住房管理中心审核。对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初审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企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四)复核及公示。区保障住房管理中心对初审资料进行复核。
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同意区保障住房管理中心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的,区保障住房管理中心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将需要补充完善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企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
区保障住房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时,区民政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保局、公安分局等部门应当配合。
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保障住房管理中心通知相关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保障住房管理中心纳入保障对象管理,并公布结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企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发放及分配。根据审核结果,对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区保障住房管理中心负责,采取“一卡通”直发的方式将补贴发放到申请人社保卡。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协作,迅速组织开展政策宣传、申请受理、入户调查、信息核实等相关工作,切实做到不漏报、不瞒报、不错报,确保应保尽保。
(二)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属于中省专项资金,各申报单位、资格审核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进行申报、审核,坚决防止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相关单位在收到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各自的申请资料上交区保障住房管理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附三楼),逾期不提交申请资料的,视为放弃,责任自负。
附件:南充市高坪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
南充市高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2日
附件 南充市高坪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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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 姓名 |
所在单位或职业 |
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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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 住址 |
经济 来源 |
低保号 |
家庭常 住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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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 地址 |
家庭 月收入 |
享受低保时间 |
现享受 低保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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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辖 居委会 |
现住房 建筑面积 |
人均建 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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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有 住 房 性 质 |
私人房 |
产权人姓名 |
房屋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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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 |
产权人姓名 |
房屋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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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住 |
产权人姓名 |
房屋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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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房屋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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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健 康状况 |
常住现地时间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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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常住成员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原单位 |
月收入 |
现从事 职业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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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调查、初审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定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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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审批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保障住房管理中心审批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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