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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02MB18903320/2022-0000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高坪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2-03-10

支持涉农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扶持政策梳理

时间:2022-03-10 |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央和省级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涉农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经梳理,截至2020年2月底与农业农村工作紧密相关的防控政策有16个(中央6个,省级10个),共涉及核心政策内容49条。具体为:

一、《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0〕6号,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20〕14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和《关于明确〈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操作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20〕18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文件重点是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菜篮子”等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

核心政策之一

政策内容:对于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工程、乡村振兴转移支付等项目,除约束性任务外,各地可围绕保障疫情防控农产品稳产保供需要,因地制宜推进农(畜禽、水产)产品基地建设,确保蔬菜、畜禽(水产)等急需物资有效供应。只要是用于保障疫情防控农产品稳产保供需要和春耕生产的,均可以调整。同时,由县(市、区)自行调整项目实施方案,报市级备案即可组织实施。

执行时限:疫情防控和春耕生产期间。

核心政策之二

政策内容:鼓励和支持采取贷款贴息、激励奖补、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农业企业、农民专合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与大型商超、规模连锁企业的产销对接,积极开展蔬菜、猪肉、家禽等订单农业、直采直销。

执行时限:疫情防控期间。

核心政策之三

政策内容:支持市县按规定采取预拨、紧急采购等方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加快建立财政支持农产品稳产保供项目库,对保障疫情防控农产品稳产保供需要和春耕生产的,要优先纳入保障范畴。

执行时限:疫情防控和春耕生产期间。

核心政策之四

政策内容:各地从省级财政现代农业发展工程、现代农业园区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中自行统筹安排资金,对支持承担保障居民生活急需重要农产品生产供应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银行贷款项目流动资金予以贴息。贷款贴息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登记认证的用户;贷款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单个主体贴息总额不超过5万元。

执行时限:疫情防控期间。

核心政策之五

政策内容:对年出栏1000头至5000头的规模种猪场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原则上不超过2%)支持。

执行时限:此项省级政策在中央政策明确前暂不执行。

核心政策之六

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向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及其所在市县的分支机构,提出新增或续贷担保贷款的,予以担保,并减免担保费用。

执行时限:疫情防控期间。

核心政策之七

政策内容:对各地开展的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生活必需品特色保险,省财政在现有奖补政策基础上再给予5%的保费补助。

执行时限:疫情防控期间。

核心政策之八

政策内容:各地建立的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优先为符合条件的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涉农企业以及各类新型经营主体贷款提供风险分担。

执行时限:疫情防控期间。

二、《关于推动生猪保险工作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的通知》(川财金〔2020〕6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四川银保监局)

文件重点是完善生猪保险政策,促进生猪稳产保供。

核心政策之九

政策内容:将2020年中央补贴的育肥猪保险按批次和按年度投保的保险费率统一调整为5.5%。

执行时限:2020年(2020年2月17日起)。

核心政策之十

政策内容:积极支持创新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加大涉猪商业保险、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生猪收入保险等相关产品的开发和宣传,按照“基本保险+商业保险”“生猪保险+”等模式推动提高生猪保险的保障水平。以生猪保险为依托,推进生猪保险与银行信贷、融资担保、期货等金融工具联动,实现对生猪生产全产业链的金融支持。

执行时限:长期。

三、《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5号,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和《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通知》(川扶贫发〔2020〕4号,省扶贫开发局、省财政厅)

文件重点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

核心政策之十一

政策内容:中央和省级将继续较大幅度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新增资金分配测算时向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适当倾斜;已下达的中央和地方财政扶贫资金优先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的影响脱贫攻坚任务完成的扶贫项目;各地可统筹调剂东西部扶贫协作、定点帮扶、省内对口帮扶、社会扶贫等各类帮扶资金优先支持疫情影响地区脱贫攻坚。

执行时限:2020年。

核心政策之十二

政策内容:产业就业扶贫项目调整不受年度调整不超过20%的限制;对因疫情致贫急需实施的、符合疫情防控需要和脱贫攻坚政策的、有利于增加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的项目,特别是疫情期间解决“卖难”问题的消费扶贫、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生产补贴及贷款贴息、带动贫困户“短平快”增收和技术、技能培训等项目,优先入库,优先安排资金支持。

执行时限:2020年,生产补贴及贷款贴息为疫情防控期间。

核心政策之十三

政策内容:对带贫减贫机制完善的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仓储、运输、销售等关键环节建设方面,可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或新增贷款贴息;对主要从事农产品销售电子商务企业,可按销售额度和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对扶贫产品的推介和宣传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执行时限:2020年。

核心政策之十四

政策内容: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有带贫减贫新型经营主体生产发展和恢复生产需要,按照因户施策原则给予适当倾斜支持,加大奖补力度。对符合申贷、展期、续贷、新增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及时予以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支持;对带贫减贫明显且在2014-2019年已支持的新型经营主体生产恢复和自救给予适当扶持。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社会效益好的涉农企业和其他涉农组织,可优先支持其参与符合条件的脱贫攻坚项目,降低资金使用门槛。

执行时限:2020年。

核心政策之十五

政策内容:对复工复产的扶贫车间和当地企业、参与东西扶贫劳务协作的扶贫企业,依据吸纳贫困劳动力规模,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适当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组织稳定贫困人口就业岗位;对定向输出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技能培训予以支持;对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交通和生活费补助;允许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优先安置身体健康、热爱公益事业或自愿参加社区服务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年龄可适当放宽。

执行时限:疫情防控期间。

核心政策之十六

政策内容:对因疫情致贫急需实施的项目,对符合疫情防控需要和脱贫攻坚政策的项目,对有利于增加贫困户收入的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支持;88个贫困县和73个有扶贫任务的非贫困县,可因地制宜确定适合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给予适当的生产、务工、改善人居环境等奖补政策。

执行时限:脱贫攻坚期间。

四、《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财政部)和《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川财金〔2020〕5号,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

文件重点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

核心政策之十七

政策内容: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执行时限: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核心政策之十八

政策内容: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财政部门继续给予全额贴息支持。

执行时限: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核心政策之十九

政策内容: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

执行时限:未明确。

核心政策之二十

政策内容:对金融机构向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发放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省财政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获贷企业贴息。

执行时限: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由金融机构向当地人行分支机构申报。

核心政策之二十一

政策内容:金融机构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向单户授信不超过3000万元的民营企业和普惠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省财政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再贷款利率的50%向借款人贴息。已享受中央财政贴息的贷款省财政不重复贴息。

执行时限: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由金融机构向当地人行分支机构申报。

五、《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省政府办公厅)和《关于明确<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操作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20〕9号,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文件重点是加大减负、金融、财税、稳岗支持,缓解中小企业经营困难。

核心政策之二十二

政策内容: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

执行时限: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2月5日起)。

核心政策之二十三

政策内容:对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省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

执行时限: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2月5日起)。

核心政策之二十四

政策内容:承担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执行时限: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2月5日起)。

核心政策之二十五

政策内容: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根据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35%给予补助。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对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执行时限: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2月5日起)。

核心政策之二十六

政策内容: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

执行时限: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2月5日起)。

核心政策之二十七

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

执行时限: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2月5日起)。

核心政策之二十八

政策内容: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执行时限: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2月5日起)。

核心政策之二十九

政策内容: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执行时限: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2月5日起)。

核心政策之三十

政策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

执行时限: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2月5日起)。

核心政策之三十一

政策内容:开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

执行时限: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2月5日起)。

核心政策之三十二

政策内容:鼓励市(州)、县(市、区)用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产生的损失由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

执行时限: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2月5日起)。

核心政策之三十三

政策内容: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时限: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2月5日起)。

核心政策之三十四

政策内容: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执行时限:2020年2月5日起,时长未明确。

核心政策之三十五

政策内容: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对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执行时限: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2月5日起)。

核心政策之三十六

政策内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执行时限: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2月5日起)。

核心政策之三十七

政策内容: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

执行时限:2020年2月5日至2021年4月30日。

核心政策之三十八

政策内容: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执行时限: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2月5日起)。

核心政策三十九

政策内容: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

执行时限: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2月5日起)。

核心政策之四十

政策内容: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执行时限: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2月5日起)。

核心政策之四十一

政策内容:发挥省统一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和12315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中小企业诉求。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包”制度,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执行时限: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2月5日起)。

六、《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文件重点是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核心政策之四十二

政策内容: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执行时限:2020年2月起,时长未明确。

核心政策之四十三

政策内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执行时限: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七、《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行紧急采购的通知》(川财采〔2020〕15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0〕26号,省财政厅)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号,省财政厅)

文件重点是明确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及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相关事宜。

核心政策之四十四

政策内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实行紧急采购,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执行时限:疫情防控期间。

核心政策之四十五

政策内容:对具有延续性、不能中断的采购项目,在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及时完成采购的,可适当延长合同履约期限。

执行时限:疫情防控期间。

核心政策之四十六

政策内容:鼓励金融机构将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实施的紧急采购项目纳入“政采贷”支持范畴。对紧急采购纳入“政采贷”业务发生的损失,由省财政按财金互助相关政策予以分担。

执行时限:疫情防控期间。

核心政策之四十七

政策内容: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加大预付款比例。

执行时限:疫情防控期间。

核心政策之四十八

政策内容:对采取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项目,应优先推荐复工复产的供应商。采购人要按规定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复工复产的中小企业采购。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按照上限标准10%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执行时限:疫情防控期间。

核心政策之四十九

政策内容:因疫情防控无法及时在集中采购机构的场所开展的采购活动,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由集中采购机构安排在其他符合条件的场所进行。

执行时限:疫情防控期间。

上述政策具体执行时限如与文件或发文单位解释不一致的以文件或发文单位解释为准。

附件:财政部、财政厅发布的支持涉农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扶持政策汇总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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