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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02323378462K/2022-0014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4-07

(已废止)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高坪区农村公路环境综合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4-07 | 来源: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南充市高坪区农村公路环境综合治理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实施。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日

南充市高坪区农村公路环境综合治理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农村公路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提高农村公路路况服务水平和建设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农村公路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区委、区政府建设“绿色高坪·幸福家园”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部省相关规定建设,经依法验收合格,有关机构批准认定的县、乡、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和附属设施。其中,村道公路是指经区交通运输局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建制村与建制村的水泥路、沥青路。

第三条 全区农村公路环境综合治理应遵循“县道区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政府主导、部门监管、目标考核”的原则,做到有路必管,管必到位,确保农村公路交通环境长期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区公路管理局是全区县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全区县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县道公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由辖区内乡镇(街道)负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乡道和村道环境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乡道、村道的日常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道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主体,在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管理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下常态化、不定期开展村道公路环境综合治理。

第七条 全区农村公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多方参与、综合治理,注重实效、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保障畅通”的环境综合治理和考核机制,区级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监督指导。

(一)区目标督查办负责牵头组织财政、交通、公路等部门对农村公路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考核。

(二)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环境综合治理资金的预算、拨付和监管工作,并参与农村公路环境综合治理目标考核。

(三)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全区农村公路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编制全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拟定大中修方案,并监督指导全区农村公路环境综合治理考核工作。

(四)区公路管理局负责全区县道公路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同时对乡道环境综合治理进行技术指导,并协助目标督查办、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对乡、村道路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目标考核。

(五)区路政大队负责全区县、乡道路政管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村道路政管理,严格控制红线,依法维护路产路权。

第八条 农村公路环境综合治理应积极推行预防性养护方式,并建立农村公路日常小修维护制度。县道小修维护由区公路管理局负责,乡道小修维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道路维修维护由村民委员会采取村民自治方式解决。

第三章   经  费

第九条 农村公路环境综合治理经费应按照“政府统筹、多方筹资、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条 乡、村道公路环境综合治理经费从每年财政预算的“农村公共运行维护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标  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环境综合治理要求:保持路面整洁,路肩整齐,公路沿线无垃圾、无堆积物,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梁、构造物完好;附属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

第十二条 县、乡道公路环境综合治理标准

(一)路面:做到行车通畅、路面平整,出现的坑凼、坑槽等影响行车安全的病害,应及时维修。

(二)路基:路基牢固、边坡稳定、路肩顺适,与路面接茬平顺。

(三)水系养护:水沟无堵塞,畅通。

(四)桥涵:保持桥面清洁,桥梁、构造物完好,边沿无杂草,涵洞无堵塞,建好一桥一档一卡。

(五)绿化:管护好现有行道树,防止损坏,确保公路行道树成活率和保存率。

(六)安保设施:保持现有标志牌、里程桩、防撞墩(墙)、示警桩、路侧护栏等安保设施完好,对损坏和缺失的及时恢复。

第十三条 村道公路环境综合治理标准

村道公路环境综合治理规范“十无”标准:路基稳定无垮塌、路面平整无坑凼、路肩顺适无杂草、桥涵畅通无淤塞、安保齐全无损坏、环境优美无垃圾、公路路产无损毁、公路路面无堆占、控制区内无搭建、车辆运输无超载。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由区目督办牵头,组成有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区公路管理局、区路政大队参与的农村公路环境综合治理考评小组,并按照“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全区农村公路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不定期进行检查、督促、考核。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环境综合治理考核内容与要求

(一)硬件质量

1.路面:路面基本平整、无病害。

2.路容路貌:路面整洁,路肩及公路沿线无垃圾、无堆积物,边坡整齐无垮塌。

3.桥涵:构造完整、无病害及安全隐患。

4.安保设施:标志标牌、防撞墩(墙)、示警桩、路侧护栏等安保设施完好。

(二)软件要求

1.成立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有专(兼)职的分管领导,有明确的农村公路保洁人员。农村公路保洁人员岗位的设置,可以从精准脱贫户中确定。

2.具有完善的配套管理制度,包括公路环境综合治理巡查制度、公路桥梁环境综合治理制度、养护安全管理制度、绿化管理制度及公路应急抢险预案等。

3.公路环境综合治理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做到专款专用,制定有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环境综合治理考核评分

农村公路环境综合治理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辖区内路段为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南充市高坪区农村公路环境综合治理考评表》(见附件)进行考核评分。

第十七条 考核办法及时间

考评小组每季度对农村公路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其中,对县、乡道路逐条考核,村道公路按比例抽查,并将检查考核结果汇总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全区通报。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应对乡、村道公路环境综合治理制度建设落实、治理效果及资金投入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 区交通运输局应切实加强全区农村公路环境综合治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农村公路环境综合治理较差或脱管、失管的单位采取通报或悬挂黄牌警告等形式,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对治理成效明显,社会反响良好的进行通报表扬;对日常检查、季度、半年或年终考评中环境综合治理不到位、治理效果差、社会反响恶劣或年终考评60分以下的,予以全区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南充市高坪区农村公路环境综合治理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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