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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02MB1890244H/2024-0000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高坪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2-02

南充市高坪区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4-02-02 | 来源:南充市高坪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构建林区防灭火群防群治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火灾综合防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办防字〔20236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南充市高坪区行政区域内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举报和奖励。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举报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南充市高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举报奖励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及发放。奖励资金在上级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各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举报奖励范围

第七条下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适用本办法有关举报奖励规定: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实施烧纸点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生火取暖野炊、烧地边田埂、烧秸秆垃圾、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野外用火行为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实施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野外生产用火,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的;

(三)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的;

(四)非森林防火期在林区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发生的;

(五)在林区实施故意纵火行为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或者已经结案的;

(二)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

(三)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负有森林防火工作职责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九条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对有效举报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举报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并经调查核实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500元;

(二)举报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经核实属于未经批准用火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500元;属于经批准但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400元;

(三)举报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违法违规活动,经核实属于未经批准实施用火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700元;属于经批准但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500元;

(四)举报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并经核实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五)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的同时,提供有用线索协助有关部门查办、侦办该违法违规案件的,一次性奖励金额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50%

第十条对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放给举报单位。

第十一条 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奖励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第四章举报和受理

第十二条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向南充市高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者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部门进行举报。南充市高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举报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具体的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信息。

第十三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举报内容应当说明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名称(姓名)、相关证据和有效联系方式。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并与举报受理部门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第十四条南充市高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举报后,可以自行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办事处)予以配合协助;也可以移交被举报事项发生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乡镇(街道办事处)完成调查核实后,要及时将调查核实结论报南充市高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乡镇(街道办事处)接到举报后,自行组织调查核实。举报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将调查核实结论及时报送南充市高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十五条举报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南充市高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可以合理延长核查处理时间,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南充市高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并自行调查核实的,延长核查处理时间由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章举报奖励

第十六条举报奖励资金按照按属地管理原则分级筹措。南充市高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事权划分,向举报人兑现奖励金。

第十七条南充市高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向举报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违法违规活动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兑现奖励金。对其余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应乡镇(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所负责兑现奖励金。

第十八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负责兑现奖励金的单位应于核查结束后3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收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有效证件(匿名举报的凭有关身份信息、举报密码)通过现场、银行转账等方式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应在受理举报的林业主管部门官网对举报奖励事项进行公告。收到领奖通知或公告满60日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还可以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恶意重复举报、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南充市高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期对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未按规定受理举报、未按时限要求及时办结和奖励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进行通报并及时督促整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涉及国家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及其他自然保护地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南充市高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第九条有关“不低于”的表述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南充市高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在新的实施办法出台之后自动废除。

附件:1. 南充市高坪区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受理单

2. 南充市高坪区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交办单

3. 南充市高坪区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奖金审批表

附件1  南充市高坪区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受理单

举报人


联系方式


接报人


接报时间


举报投诉事项

(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

拟办意见:

审批意见:

办理情况


备注:1.举报事项自核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市林业局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2.办理(结案)情况请及时反馈。

编号:202 年第号时间:年月日

附件2  南充市高坪区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交办单

202 年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办防字﹝2023﹞63号)和《南充市高坪区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将来电(来信)人反映的 问题线索(详见附件)移送贵单位办理。

请贵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和保密要求,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于规定时限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办理(结案)情况请及时反馈。

南充市高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年月日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附件3   南充市高坪区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奖金审批表

202年第

举报

情况

举报人


举报时间


举报内容


案件

情况

立案单位


立案人


案件名称


立结案时间


经办单位


经办人


案件查证情况

例: 经查,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信息准确详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存在****的事实。

奖励

建议

奖励依据

《南充市高坪区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第**条第**款

奖励金额

大写:*仟元整

(小写:***元)

经办

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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