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研究拟订有关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参与拟订全区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拟订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体系;参与拟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地方性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组织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的登记考评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指导辖区房地产业工作。

(三)承担组织实施全区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拟订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四)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参与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含消防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管理和监督;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区办理施工许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五)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业(含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参与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含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指导市政工程测量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六)承担指导城镇建设责任。参与拟订全区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改造。指导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城镇燃气、城镇供排水、节约用水工作。

(七)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参与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九)承担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责任,履行对城市专项维护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十)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区级建设行业民间组织工作。

(十一)指导建设系统的来信来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

(十二)承担办事机构设在区建设局的区委、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区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不再承担相关行政职能,交由区建设局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承担。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区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局审批权限范围内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及时移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建筑施工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2)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的管理、维护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的新建和改造由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在建设竣工验收时,须通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参与;竣工验收后,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交接双方建立协商配合机制,确保工作无缝衔接。

2.与区发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国家出资的工业(含内贸)、水务、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初步设计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开工后的质量监督、进度,项目建设施工中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由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其中由国家出资项目的调整投资由区发改局按有关规定批复。

机构领导:

姜尤俊党委书记、局长,主持党委、行政全面工作。

轲:党委委员、副局长协助党委书记、局长工作负责村镇建设、小城镇建设、乡村振兴、建筑业总部基地打造、天府旅游名县创建、会展新城片区开发建设、城市发展“633”行动以及房屋征收工作。分管村镇股、区片区综合开发中心、区房屋征收中心及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环保等工作。

杨太平党委委员、副局长,协助党委书记、局长工作,负责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资金争引、财务审计、城市建设管理、城建项目统筹、人民防空、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青松林海森林公园建设以及建设工程招投标等工作。分管计划财务股、城市建设股、人防股、区代建中心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站及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环保等工作。

琳: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协助党委书记、局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食品卫生、疫情防控、防汛减灾、森林防灭火、建筑行业监督管理以及城镇燃气监督管理等工作分管建筑管理股、燃气管理股及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环保等工作。

赵珊娟:党委委员、区纪委监委派驻局纪检组组长,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分管派驻局纪检监察组。

李世松:党委委员,协助党委书记、局长工作,负责保障住房、建设领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处理、城市供排水管理和河长制、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等工作。分管区保障住房管理中心、环保股、供排水股及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环保等工作。

党委委员,协助党委书记、局长工作,负责党建、组织、人事管理、人大、政协、统战、机关后勤、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党风廉政、目标督查、行政效能、执法督查、法制宣传教育、纪检监察、共青团、妇女儿童、工会、残联、计划生育、双拥、宣传、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分管办公室、人事政工股、政策法规股及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环保等工作。

王小江:党委委员,协助党委书记、局长工作,负责信访维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楼盘化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等工作,分管信访办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及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环保等工作。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计划财务股)

负责局机关政务协调、督查督办、文电处理、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管理;负责重要文稿草拟与审核、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新闻宣传、目标管理、外事、机关后勤服务;负责全局政务公开和网络舆情管理;统筹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批评、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按规定指导城镇建设档案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承担局机关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编制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和申报工作,指导全区建设行业执业人员资格管理;组织指导行业职工培训、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行业)发展规划;综合管理中央和省、市、区级财政用于城乡建设系统的各种专项资金;协调、组织和筹措建设资金,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专项资金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财税、价格政策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落实;组织局直管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核和报批;负责行业经济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监督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负责承办信访交办件的处理;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等各类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项;协调处理信访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及非正常上访;负责对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矛盾纠纷大调解相关工作;监督区城乡建设民间组织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审计股)

负责区城乡建设重大问题与改革的政策研究,组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组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报备;承担法制建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的有关工作;负责规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负责区建设局机关和指导监督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办理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的移交和处置;履行对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城乡建设民间组织工作。

(三)住房改革和保障股(房屋征收股)

贯彻落实国、省、市制定的住房改革和住房保障制度,组织编制全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危旧房及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区本级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资金和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全区住宅、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区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实物配租、租金补贴发放、日常管理等工作。

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制定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资格审查;指导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指导辖区房地产业工作。

(四)城市建设管理股

参与拟订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与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核、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城市供水和排水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市设计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园、城市雕塑建设、改造;负责本级城建项目建设工作,负责全区城市板块盘点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统计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景观照明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工作;负责区政府非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建设发展,指导城市道路(含桥梁)、供水、排水、燃气、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工作;指导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城市双修”工作。

(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及建筑管理股

参与拟订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政策。监督执行招标代理、建筑施工、工程担保等企业市场准入与清出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建设类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组织出省出境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和省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负责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参与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政策的制定并实施资质动态监督检查。

参与拟订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扬尘防治、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行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和监督实施;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和监理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的验收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设置的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综合监督管理和考核,参与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负责全区与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普及工作;负责区属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负责对全区建设工程材料、产品质量检测进行监督抽测;组织或参与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参与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政策的制定并对工程项目实施动态监督检查。

参与拟订勘察设计及其咨询业、行业科技发展、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发展规划、产业及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勘察设计及其咨询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计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组织工程建设地方设计标准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组织行业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和对外科技项目合作;指导国省重点建设项目、财政出资项目和特殊规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指导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防震减灾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产品认证和推广应用;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指导行业信息化工作;参与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政策的制定并对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实施动态监督检查。

(六)村镇建设股

参与拟订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区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区村镇建设工作,负责村建服务中心的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指导农村公用设施建设和小城镇、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乡村建设风貌引导;指导乡村文化保护利用;指导乡镇排水和污水设施管理;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招投标管理股

负责招投标活动管理和行政监督;参与制定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负责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国家、省、市、区投资工程的造价;参与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和造价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

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集中承担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负责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拟订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审核)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执行建设类企业(单位)资质标准、注册人员资格的实施办法;参与对建设类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市场行为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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