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高政复决〔2022〕14号

时间: 2022-10-19 16:18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高政复决〔202214

申请人:成都XX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XEXXXX

法定代表人:华官伟

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鹤鸣西路71

法定代表人:何龙,职务:局长

复议请求:

撤销南充市高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高人社处罚决〔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成都XX有限公司因不服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高人社处罚决〔20221号),于20228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因情况复杂,本案延期30天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与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XX公司”)于2020913日书面签订了《鸿通·桃李清华项目劳务总承包合同》,依法将桃李清华项目劳务总承包给四川XX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由四川XX公司按月向申请人上报农民工工资发放表。申请人每月审核四川XX公司申报编制的农民工工资表并进行足额发放,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龚继华等人系劳务项目现场管理人员,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立法精神,不属于农民工范畴,其用工费用应当列入企业管理费由四川XX公司自行发放,不应由总包单位代发。申请人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8条、第30条的规定有权对四川XX公司上报的农民工工资表、考勤等进行严格审核,发现四川XX公司对龚继华等人申报的名目为项目管理人员,不属于班组成员,不从事现场具体施工劳务工作。

申请人未与龚继华等人订立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无义务支付龚继华等人工资。龚继华等人系四川XX公司工作人员,应当由四川XX公司依据与龚继华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按约支付龚继华等人工资并承担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

被申请人称:

一、案涉《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体资格。

二、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2022415日,龚继华等人到被申请人处投诉成都XX公司未支付其劳动报酬。418日,被申请人经过初步了解后进行立案调查,并询问了相关人员。51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高人社处改〔202242号),要求“申请人在202252518:00时前清理、核实并支付劳务项目现场管理人员龚继华等工人工资”。截至526日,申请人未按要求整改,未达到清偿要求。6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高人社处罚告〔20221号),拟对申请人作出20000元的行政处罚。62日,申请人提出异议,并申请听证。6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高人社处听〔20221号)。621日,被申请人在高坪区人社局4楼仲裁庭召开了听证会,听证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会。628日,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情况及相关证据,作出听证报告,并建议将处罚降低为10000元。75日,被申请人根据听证结果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高人社处罚决〔20221号)。

三、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

2022415日,龚继华等人到被申请人处投诉申请人未支付其劳动报酬,被申请人于418日立案。经调查,申请人在高坪区鸿通·桃李清华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拖欠劳务项目现场管理人员龚继华等工人工资行为。51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高人社处改〔202242号),要求“申请人在202252518:00前清理、核实并支付劳务项目现场管理人员龚继华等工人工资”。截至526日,申请人仍未按要求整改,未达到清偿要求。被申请人拟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经听证查明基于申请人对需要清偿的人数及金额均有所下降,被申请人拟对其违法行为调整为一般,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桃李清华项目现场管理人员龚继华等农民工的工资进行先行清偿的决定。

四、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之规定,申请人应当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但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责(指)令改正文书后未完全履行,其未完全履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被申请人根据听证结果结合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情节。

经审理查明:

2021825日,被申请人向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系关于四川XX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相关资料。2022415日,龚继华等人到被申请人处投诉申请人未支付其劳动报酬。4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立案。424日,被申请人对四川XX公司实际负责人丁付刚进行询问,询问笔录记载:丁付刚为四川XX公司南充市高坪区鸿通桃李清华项目(以下简称“桃李清华项目”)实际负责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南充鸿盛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申请人;四川XX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务承包合同;四川XX公司每月有专人负责统计上报农民工工资给申请人,申请人按照工资表上的名单直接发放;桃李清华项目于20209月进场,暂时还没有退场,目前处于停工状态;截至2022424日,产生农民工工资约2900万元,已支付2586万元农民工工资,还欠200余万元,其中不包括管理人员工资;截至20211230日,四川XX公司欠管理人员工资约180万元。5月,被申请人陆续对桃李清华项目的资料员、保洁员、保安、施工员等17人进行了询问,明确了桃李清华项目欠46名农民工,217.6397万元工资。512日,被申请人对龚继华进行询问,询问笔录记载:龚继华是桃李清华项目现场负责人;四川XX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务承包合同;四川XX公司每月由专人统计发放工资名单给申请人,由申请人按照工资表上的名单直接发放;桃李清华项目是20209月进场,还未退场;劳务施工的主要项目是主体建设,现在该项目处于停工状态;四川XX公司欠龚继华工资共计35万元。6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项目负责人柯舜进行询问。询问笔录记载:申请人与四川XX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务承包合同;该项目农民工工资由四川XX公司申报工资表,由申请人审核后通过薪资平台发放工资;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按月申报,每次足额发够;该项目于20209月进场,202112月全面退场;目前处于停工状态,按照约定及各班组的承诺书,截至目前产生农民工工资约2900万元,所有农民工的工资已应付尽付。51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高人社处改〔202242号),要求“申请人在202252518:00时前清理、核实并支付劳务项目现场管理人员龚继华等46名工人,217.6397万元工资”。截至526日,申请人未按要求整改,未达到清偿要求。6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高人社处罚告〔20221号),拟对申请人作出2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了相关权利。62日,申请人提出异议,并申请听证。68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调查终结报告》。6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高人社处听〔20221号)。620日,打印了《桃李清华工人薪资在线直发凭证单》。621日,被申请人在高坪区人社局4楼仲裁庭召开了听证会,听证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会。628日,被申请人就案涉处罚金额召开集体讨论会,根据听证情况及相关证据,明确对申请人处罚1万元。62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通过内部审批程序。75日,被申请人根据听证结果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高人社处罚决〔20221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桃李清华项目委托代付农民工工资表、工人薪资在线直发凭证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龚继华等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高人社处改〔202242号)《南充市高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高人社处罚决〔20221号)《南充市高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高人社处罚告〔20221号)《南充市高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报告》《异议申请书》《调查终结报告》集体讨论笔录、行政处罚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体资格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区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主管部门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2022415日,被申请人收到龚继华等人投诉申请人未支付其劳动报酬。4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的桃李清华项目拖欠现场管理人员工资事项进行立案。随后,被申请人委派两名执法人员对四川XX公司实际负责人丁付刚、申请人处项目负责人柯舜、龚继华及桃李清华项目的资料员、保洁员、保安、施工员等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516日,被申请人根据已查清的事实,对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高人社处改〔202242号),要求“申请人在202252518:00时前清理、核实并支付劳务项目现场管理人员龚继华等46名工人,217.6397万元工资”。截至526日,申请人未按要求整改,未达到清偿要求。6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高人社处罚告〔20221号),拟对申请人作出20000元的行政处罚。62日,申请人提出异议,并申请听证。68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调查终结报告》。6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高人社处听〔20221号)。621日,被申请人在高坪区人社局4楼仲裁庭召开了听证会,听证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被申请人劳动人事关系调解股股长杜剑平担任。628日,被申请人就案涉处罚金额召开集体讨论会,根据听证情况及相关证据,明确对申请人处罚1万元。62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通过内部审批程序。75日,被申请人根据听证结果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高人社处罚决〔20221号)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中的相关程序规定,即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

被申请人对龚继华的投诉立案后,赓即开展了系列调查活动。一是对案涉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分别对四川XX公司实际负责人丁付刚、申请人处项目负责人柯舜、桃李清华项目的资料员、保洁员、保安、施工员等17人及投诉人龚继华进行了询问,明确了申请人与四川XX公司签订《鸿通·桃李清华项目劳务总承包合同》及拖欠龚继华等人工资的事实。二是对桃李清华项目委托代付农民工工资表、工人薪资在线直发凭证、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被拖欠农民工提交的《情况说明》和户籍证明等资料进行调取并核实,明确了龚继华等人属于农村户口、在桃李清华项目务工且之前一直由申请人发放工资。三是根据听证情况,对申请人拖欠农民工的人数及拖欠工资金额进行进一步核对,经核实申请人拖欠人数从46217.6397万元减少到25145.4864万元,明确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就案涉情况进行处罚的依据。通过上述查清的事实可以推断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

  1. 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之规定,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列明的25名农民工均持有农村户口或户籍证明,申请人为其发放工资,也即申请人为25名农民工的用工单位。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之规定,案涉项目四川XX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已被移送公安机关,申请人自认其与四川XX公司书面签订《鸿通·桃李清华项目劳务总承包合同》,对于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由施工单位也即申请人先行清偿,再依法向四川XX公司追偿。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向申请人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申请人未在限期内整改完成,构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申请人对其可以处罚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自由裁量的相关规定,案涉情形不属于从轻或从重处罚的相关情形,其违法行为属于一般,一般情形可处8000--14000的罚款,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高人社处罚决〔20221号),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高人社处罚决〔2022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

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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