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高政复决〔2021〕12号

时间: 2022-04-14 11:12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高政复决2021〕12

申请人:钟XX,汉族,19725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119720513XXXX,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XX镇XX村5组53号

申请人:钟XX,男,汉族,1976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119760504XXXX,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XX镇XX村5组70号。

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财政局地址:南充市高坪区清溪路87号。

法定代表人:青XX,职务:局长

复议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将书面答复结果邮寄申请人。

申请人钟XX、钟XX因不服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财政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于2021年9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后,于9月17日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高坪区XX镇XX村五组村民,在该村合法享有承包地。因XX村五组承包地被征收,申请人及其他村民在该村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2021年7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查,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截至本申请书发出当日已超出法定的20个工作日尚未依法答复,亦未说明理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政府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分别于2020年12月、2021年2月足额拨付中法农业科技园指挥部房屋拆迁补偿资金,该指挥部也第一时间如数拨付给XX镇,由XX镇打卡发放给被征地农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房屋拆迁补偿资金支付明细是由具体实施房屋拆迁部门制作,不属于被申请人应公开的范围。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0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高坪区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其位于高坪区XX镇XX村五组承包地的征信息,包括安置补偿明细及补充款数额、安置补偿款发放及到位等信息(发放时间、发放单位、到位时间、接收或存储安置补偿款单位等)。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物流跟踪信息截图证明,邮件已于2021年7月23日由高坪区财政局机关办公室签收。被申请人未在邮件签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进行答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高坪区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3、物流跟踪信息截图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依法予以答复。本案中,即便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其负责公开的职责范围,也应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则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于2021723日签收高坪区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后,未在2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予以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书面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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