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高政复决〔2021〕11号

时间: 2022-04-14 11:11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高政复决〔202111

申请人:XX,女,汉族,200233出生,住址:南充市高坪区XXXX215号。

被申请人: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地址:南充市高坪区东顺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祝XX职务:局长。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高公信〔202116号《关于贺XX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并通过申请人的改名申请。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高公信〔202116号《关于贺XX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后,于2021913日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的现用名贺XX存在着谐音“家穷”和“嫁穷”,经常被取笑是穷光蛋,以后也要嫁给穷光蛋等,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对申请人的情感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故申请人于2021818日向老君派出所提出改名申请,但被以改过名字为由拒绝。随后,申请人向信访局反映仍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以改过一次名字为由拒绝。申请人的第一次改名发生在11岁时,由父母代为行使姓名权。而被申请人依据的《全省公安机关户改管理工作规程》第五十四条也并没有规定成年人不能二次改名。依据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申请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变更自己的姓名,也并没有违背公序良俗,所以申请人完全符合更名要求。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更名决定是错误的,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姓名权。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根据《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4月)第九条第二款、《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公厅治发〔201519号)第五十四条、《南充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南充市常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南公户发〔200934号)文件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未受理申请人更改姓名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公民享有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但受到一定限制,并非绝对自由。目前,尚无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公民改变自己姓名作出专门规定,而《公安部下发户口管理规范》作为全国户口管理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对公民更改姓名作了相应规定,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未对公民改变自己姓名作出专门规定以前,对公民改变自己的姓名具有普遍约束力。《公安部下发户口管理规范》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的,没有正当理由的,原则上不予办理;有正当理由,以一次为限”。申请人曾申请办理过一次姓名变更登记,即由原来的贺诗岚改为现在的贺XX。即使符合正当申请理由,也违反了关于“一次为限”的规定,所以被申请人拒绝为其再次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贺XX出生于200233日,其户籍信息载明:姓名为贺XX,曾用名为贺诗X2021818日,申请人向高坪区老君派出所提交《更名申请书》,欲将“贺XX”更名为“贺佳X”。高坪区老君派出所以申请人曾改过一次名字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更名手续。2021822日,申请人通过网上信访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变更姓名的申请。20219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贺XX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高公信〔202116号),认定申请人申请变更姓名不符合《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4月)第九条第二款、《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公厅治发〔201519号)第五十四条、《南充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南充市常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南公户发〔200934号)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并告知申请人其要求变更姓名的问题被申请人不能解决。同时,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如不服其作出的案涉处理决定书有权向高坪区人民政府或南充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向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910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理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更名申请书》《关于贺XX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高公信〔202116号)、贺XX户口登记信息表。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处理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和第十八条第(二)项“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辖区内户口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

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之规定,公民享有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但是应当依法进行。目前,尚无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公民变更自己的姓名作出专门规定,而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制定的《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系为进一步规范常住户口管理工作,结合全省实际制定的户口管理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未对公民变更自己姓名作出专门规定之前,对全省公民变更自己的姓名具有普遍约束力。

根据《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公厅治发〔201519号)第五十四条“〔姓名变更范围〕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五)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上述五种情形,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作出案涉处理决定书,对申请人的更名申请不予办理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案涉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其如不服该决定书有权向高坪区人民政府或南充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向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救济权利,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高公信〔202116号《关于贺XX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高公信〔202116号《关于贺XX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

2021102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